潮南区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自进入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以来,天气持续高温干燥少雨,森林防火形势异常严峻。为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期:自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为我区森林防火禁火期。
二、禁火区域:全区所有林区(含自然保护区、风景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下同)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区为禁火区域。
三、禁火规定在森林防火禁火期限内,全区所有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或孔明灯。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携带火种及其他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进入林区。四、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森林防火临时检查站的火源检查,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五、法律责任: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的单位及个人,由相关职能部门严格依法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森林防火命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