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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办理条件的,每月25号(含)前收到的邮寄件作为当月受理的业务,每月25号后收到的邮寄件作为次月受理的业务。(特殊原因提前截止业务受理时间的另行通知)
业务办结后,各经办机构统一将《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决定书》和就业失业登记证等资料邮寄至申请单位,请各单位在申请时附上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和邮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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