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实行复产复工备案制度。
一、申请条件:
1.防控机制到位。已成立本企业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并已明确疫情防控的内部责任机制,建立疫情防控管理体系,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附件1:企业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架构样式;附件2:企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样式)。
2.员工排查到位。企业要组织对每一名人员的籍贯和返工前14天内的去向进行排查。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建立重点监控类清单,并规劝其留在当地暂不返茂;并对于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返回员工要排查其抵茂时间及抵茂方式,按规定完善落实企业内部医学观察、自行隔离等措施,确保其观察14天并经体温测量正常后方可上岗。(附件3:企业员工排查样式)
3.设施物资到位。企业要购置体温探测仪器、消毒水、口罩等疫情防控必需物资。要设置临时隔离场所,安排单人单间、相对独立房间作为疫区返岗人员临时隔离场所(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要及时向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并服从统一安排)。
4.内部管理到位。已按公众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技情指南(企业年后返工人员)(附件4)落实“8个一”要求,即:一报健康状况、一测体温、一戴口罩、一设隔离观察室、一致电、一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一次健康教育、一强化人文关怀,并已建立和落实上岗前个人防护知识全员培训制度。
二、申请材料:
申请复产复工的企业,要在具备备案条件并经企业自我评估疫情防控风险的前提下,提交,
1.企业复产复工备案表(附件5)
2.企业疫情防控承诺书(附件6)
三、申请流程:
企业按照粤防疫指办明电[2020]11号文件落实“八个一”要求,提前2日向企业所在地县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备案,其中,员工总人数100人以下(不含100)的企业向所在镇(街)疫情防控领导机构备案。
1.填写“企业提前复工申请表”(一式三份),“提前复工企业疫情防控承诺书”(一式三份)
2.到行业主管部门核定(加盖公章)
3.到区指挥部办公室审批。
中央、省驻茂及市属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县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办理备案。
备案机构对备案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齐备的,应视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其中:2月9日前复产复工、开工的必须进行现场核查)。
县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应当每日将本辖区办理备案企业的情况汇总报送市疫情防控指挥部(联系人:梁敏,电话:13868756170,邮箱:mmsfyzhb@126.com)。
【附件】
1.(样式)
2.(样式)
3.(样式)
4.(企业年后返工人员)
5.(样式)
6.(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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