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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住宿场所疫情防控的通告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5-17 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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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加强全市住宿场所疫情防控的通告

(汕防疫指办通〔2022〕5号)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防范疫情输入和传播风险,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加强全市宾馆(酒店)、民宿、招待所、出租公寓、可留宿网吧及洗浴场所等各类住宿场所疫情防控工作要求通告如下:

  一、所有住宿场所要严格落实各项防控要求,向所属村(社区)报备,主动接受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督导检查。未安装公安机关旅馆业住宿登记系统的场所,必须使用“粤居码”系统做好入住人员住宿实名制登记。

  二、所有住宿场所在客人登记入住前必须严格查验本地核酸采样记录,做好粤康码、行程和采样凭证登记,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办理入住登记手续:

  1.从外地来(返)汕人员须持有24小时内在汕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采样凭证):本地轨迹人员须持有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或采样凭证);

  2.入住人员须持有粤康码“绿码”

  三、所有住宿场所在登记入住过程中发现客人自中高风险地区(及参照管理地区)所在地市来(返)汕的,要引导其向属地村(社区)报备;如发现“黄码”、“红码”人员要立即引导至隔离区域,按规范程序向属地村(社区)报备,积极配合属地落实分类管控措施,同时做好自身防护。

  四、对未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一经查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和有关疫情防控工作的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对引发新冠肺炎疫情传播或者造成严重传播风险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上防控措施将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动态调整。

  汕尾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4月3日

THE END

TAG:防控  疫情  场所  属地  肺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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