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江苏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发布通告,鉴于当前国外新冠肺炎疫情的发展态势,根据江苏实际情况和防控需求,我省自3月17日起调整江苏涉外疫情防控重点国家名录和相应防控措施。
在韩国、日本、伊朗、意大利、法国、西班牙、德国、美国8国的基础上,新增英国、瑞士、瑞典、比利时、挪威、荷兰、丹麦、奥地利8国作为疫情防控重点国家,凡在进入江苏之日起的前14天内,有上述16国旅行或居住史的所有中外人员,要实施集中医学观察14天(条件不允许的可实施居家医学观察)
根据疫情变化情况,我省将动态调整相关防控政策。如有新的规定,将按新的规定执行。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在境外呈快速扩散态势,来自境外的输入性风险逐步加大。我市高度重视入境人员健康管理,对所有中外人员坚持一视同仁、无差别落实防控措施。为及时有效应对境外疫情输入风险,切实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健康运行和苏州开放再出发的新格局,现就进一步做好境外疫情输入防控工作通告如下:
一、严格入境防控措施
1.我市在北京、上海空港口岸以及南京禄口机场、无锡硕放机场等设立涉外疫情防控转运服务点,对目的地为苏州,且有疫情严重国家(地区)行程史的人员实施全程受控转运,各市、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该类入境人员一律进行集中医学观察14天。集中医学观察期间,被观察人员原则上费用自理。
2.从全国其他口岸入境不满14天、自行抵达苏州且有疫情严重国家(地区)行程史人员应主动报告,抵苏前须与属地社区联系、报备,抵苏后必须及时向所在单位或社区如实报告,并自抵苏之日起一律实施集中医学观察至14天期满。集中医学观察期间,被观察人员原则上费用自理。
3.发现有发热、咳嗽等异常症状的入境人员,立即送发热门诊就医;与上述人员的密切接触者,按规定一律实施集中医学观察;对于集中医学观察人员,在实施集中医学观察当日和解除观察前一日进行核酸检测。二、落实单位主体责任4.全市高校根据延迟开学的具体情况,主动联系尚在境外的外国留学生和教师,要求在学校复学前,不得自行返校;对提前返校的,所在学校必须实施信息申报并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5.宾馆饭店应切实履行入境中外人员住宿登记管理责任,及时依法向公安机关报送临时住宿登记信息,并做好对入住中外人员的体温检测、健康询问等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6.社区(村)应继续加强疫情管控,全面排查本辖区新入境中外人员,并做好信息登记、体温检测、健康管理等工作。
7.企业应当做好内部员工有无疫情严重国家(地区)旅居史、行程史排摸工作,如果发现存在上述情况,应立即报告并落实集中医学观察措施。
8.各市、区要根据入境人员转接工作的相关安排,指导镇、街道、社区(村)等基层一线做好入境人员的疫情防控工作,严防末端环节失察失控。
三、加强防疫保障服务
9.入境来苏的中外人员应提前登陆“苏城码”或“苏康码”进行健康申报。在境外留学、经商、务工等人员,应在所在国家(地区)做好自我疫情防护,身体有异常状况立即就医;遇有特殊情况及时与我驻外使领馆联系寻求帮助,国内亲属也可向属地咨询。
10.做好对集中医学观察和居家观察中外人员的管理服务及人文关怀,充分尊重其宗教、饮食和风俗习惯,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做好生活保障服务。
11.中外人员入境来苏后被确诊为输入型病例和疑似病例的,有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支付;有商业保险的,按照商业保险合同规定支付;其他人员原则上由个人承担。经认定确有困难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医疗救助。
四、严肃法律责任追究
12.入境来苏的中外人员,应如实履行健康申报、行程史填报等信息报告责任。凡涉嫌故意隐瞒传染病接触史、故意隐瞒疫情严重国家(地区)行程史,隐瞒病情、不如实申报健康状况、拒绝接受医学检测和属地防控措施,以及其他扰乱疫情防控正常秩序等行为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作为失信人员纳入个人信用档案;若被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或疑似病例的,医疗费用一律由个人承担。
13.对知情不报、故意隐瞒入境来苏人员情况,或工作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所在街道、社区(村),将依法依纪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当前,我市疫情防控“外防输入”工作尤为关键,各市(区)、各单位和全体市民务必高度警惕、严阵以待,要进一步筑牢群防群控的人民防线,坚决防止输入型疫情在我市发生和蔓延,巩固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局势。
如发现违反涉外疫情防控规定的情形,请及时拨打电话:12345。
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3月17日
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