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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高新区肺炎疫情期间加强人员防控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9-14 23:3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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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高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2020年1月30日发布苏州高新区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人员防控工作的通告(第4号)

  为有效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苏政传发﹝2020﹞20号)、苏州市、高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从即日起对我区人员防控工作实施以下措施。

  一、区内企业(包括厂企、娱乐场所、餐饮等服务行业)非本市务工人员一律不得早于2月9日24:00前进入我区;在施工工地工作的非本市务工人员一律不得早于2月20日24:00前进入我区;各级各类学校(含校外培训机构) 不得早于2020年2月17日24:00开学(含开展线下服务)。企业及各单位要履行社会责任,立即告知本单位节日返乡离苏务工人员不得提前返苏。

  二、非本市人员进入我区时,应主动向疫情检查站出示身份证,或出示在我区的居住证或工作证等有效证件,无上述证件者,疫情防控期间一律禁止进入我区。

  三、进入我区不满14天的,或满14天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非本市人员应主动向村、社区报告登记,并配合属地政府和卫生防疫部门开展体温检测、医学观察。其中,湖北籍人员应配合到属地政府指定的集中观察点接受14天医学观察,其他省份外来人员实行14天居家观察。观察期间不得外出,配合一天2次体温检测,并如实报告。集中观察、居家观察期间,村、社区应提供代购餐饮、生活用品等方便。

  四、凡从湖北、经湖北返我区人员,不满14天的,或满14天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本区居民,应主动向属地村、社区报告,并配合接受居家观察或集中观察,有发热、咳嗽等症状人员应及时就医治疗。

  五、区各旅行社减少外出组团或接待外地团组,暂停旅游组团前往湖北,不再接待湖北前来的旅游团队和散客。区各旅行社做好未返程团队游客的卫生防疫工作,各团领队及随行人员做好自身防护, 同时做好团队游客健康状况的检测。如有发热等疑似症状第一时间采取隔离、送医等措施,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属地卫生防疫部门。

  六、各小区要实行封闭式管理,加强外来车辆和陌生车辆登记,做好外来人员进小区的实名登记、体温检测,严控非小区居民进入小区。加强对小区留观人员的管理和保障,发现发热等病情的请立即联系属地卫生防疫部门。

  七、最大程度减少农村人员流动,停止农村地区一切存在交叉感染的公众聚集性活动,停办一切庙会、集市等活动,倡导电话、短信、等方式问候,不串门、不聚集、不聚会,禁止举办一切婚丧嫁娶等各类群体性聚集活动,农村旅游、棋牌等娱乐场所一律关闭,农村各类饭店、旅社等一律不得承接餐饮、住宿活动。

  八、区卫生防疫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口以及人员相对密集的小区、商场等地点设立检查点,或上门进行体温检查、信息登记等工作,请广大市民予以配合。

  九、我区将持续加强防疫用品、肉食蔬菜等物资供应工作,请广大市民根据自身情况,按需购买,按序排队,自觉维护现场秩序,服从管理人员指挥。

  十、请广大市民树立信心,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同时,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可以通过政府网站、

  十一、对违反本通告要求的,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法处理,拒不配合、阻碍执法或危害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将根据相关法律依法处理。

  如对本通告有关内容有疑问,请拨打0512-68761533电话进行咨询。

  特此通告。

THE END

TAG:我区  人员  疫情  属地  卫生防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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