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商贸流通等服务业企业复工复业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和无锡经开区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市有关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企业复工复业工作的文件精神,根据无锡市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协调小组要求,现就组织我市商贸流通等服务业企业复工复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指导服务,推进企业复工
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类指导、落实防控的原则,严格落实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监管责任,确保企业防控机制、员工排查、设施物资、内部管理、宣传教育、安全生产管理等“六个到位”。落实好企业防控主体责任的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在符合防控要求的基础上即可自行复工。市商务局编制了《无锡市商贸流通等服务业企业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见附件),供各地参考执行。
二、加强问题协调,确保复工到位
各地要成立企业复工复业督导组,建立重点企业挂钩联系和联络员服务制度,加强对复工复业企业的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各地要加大支持力度,贯彻落实《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政策意见》(锡委发〔2020〕20号),对商贸流通等服务业企业复工复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采取措施,推动协调解决,保障符合条件的企业顺利复工复业。对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经营状况、面临困难问题和相关政策建议,要密切跟踪服务,需市级层面协调解决的要及时上报。
三、加强安全生产,落实主体责任
对于复工复业的商贸流通等服务业企业,各地要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责任、安全培训、安全投入、安全管理和应急救援到位。规模较大的商贸流通等服务业企业复工复业后,应当采取24小时电话值班等方式保持应急联系,配合做好监督检查。
联系人:市商务局 祝敏威,联系电话:81825997 13961808796,邮箱:764555870@qq.com
附件:无锡市商贸流通等服务业企业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无锡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19日
无锡市商贸流通等服务业企业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继续传播和扩散,保障消费者的健康,维护良好的社会生活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指导商贸流通等服务业企业复工复业,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商贸企业复工营业工作的通知》、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企业防控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各类企业复工工作的紧急通知》(苏防疫企业防控函〔2020〕9号)、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优化疫情防控措施加快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告(第11号)》要求,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分类指导要求
(一)对保障居民生活和工业生产的各类商贸流通企业,包括超市、农贸市场(限农产品、副食品)、农产品批发市场、餐饮服务单位(限外卖业务)、便利店、熟食店、社区菜店、粮油供应店、水果专营店、药店(含兽药店)、理发店、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加油站(点)等涉及保障居民生活的市场经营主体,以及外贸公司、国际货代、服务外包、电子商务、物流仓储、信息服务、汽车4S店和维修服务、生产资料市场等为工业生产提供配套服务的相关商贸企业,达到防控要求的,即可复工复业。
(二)对列入《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性经营场所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锡防指企控〔2020〕6号)中暂停营业的人员密集场所,包括城市综合体、综合性商场、商业街区和其它交易市场等,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待进一步通知恢复营业时间。
(三)对列入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优化疫情防控措施加快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告(第11号)》负面清单的经营场所,包括餐饮企业、咖啡馆、酒吧、茶座等单位的堂食,公共浴室、美容店、游泳场(馆)、体育健身场(馆)、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网吧、KTV、线下培训机构等密闭空间内人员近距离接触时间长的场所,易造成人员集聚的景点、农家乐等旅游休闲经营类企业暂不复工复业。
二、企业疫情防控基本要求
(一)防控机制到位。各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商场和超市卫生防护指南的通知》(肺炎机制综发〔2020〕60号)《江苏省商务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商业场所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苏商肺炎防控〔2020〕2号)《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和防护工作须知>的通知》(锡防指企控〔2020〕3号)要求,建立疫情防控管理体系,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部门班组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和工作措施。
(二)员工排查到位。复工复业企业要强化员工的疫情防控保护,主动加强与员工居住社区的衔接,做到群防群控、联防联控。全面采集上岗员工假期动态(员工去过哪里、是否有发热等症状)。来自疫情较高风险地区的人员、14天内有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与高风险地区人员接触史和与新冠肺炎病人接触史的需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进行医学观察14天后(隔离6天以上进行核酸检测阴性且做好相应防护措施)即可上岗。
(三)设施物资到位。企业在复工复业前,应做好防护物资准备工作,配备口罩、消毒水、酒精、洗手液、测温仪等,有条件的可配备紫外线空气消毒灯等防护用品。
(四)内部管理到位。各企业应监督入驻商户加强内部管理,其防控标准不应低于本指引要求。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可采用弹性工时、错岗上班、远程办公、居家上班、变通考勤管理等有效方式,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流动、避免集聚。
(五)宣传教育到位。商贸流通企业要做好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和培训,向员工及客户普及相关防控知识,多渠道做好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工作。
(六)安全生产管理到位。商贸流通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责任、安全培训、安全投入、安全管理和应急救援到位。规模较大的商贸流通企业复工复业后,应当采取24小时电话值班等方式保持应急联系,配合做好监督检查。
三、企业人员管理要求
(一)做好每日监测。每日采集员工(含商户员工)的动态信息并登记汇总。若员工体温超过37.3℃并伴有咳嗽和呼吸不畅等疑似症状,应及时上报防疫部门并做好隔离。发热人员应立即由120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二)规范上岗流程。员工每天应进行不少于2次体温检测,并进行洗手消毒。员工上班期间应时刻佩戴口罩,与他人保持安全距离,保持勤洗手,坚持在工作前、操作后、进食前、如厕后按照七步法严格洗手。
(三)减少人员集聚。禁止组织聚集性活动,避免集中会议、培训、娱乐等;人员就餐采取分批取餐、分散就餐方式,避免集体餐食;员工应当避免自发性的聚集活动。不得组织开展大规模促销活动、展览展示等聚集性活动。应根据经营场所实际情况,进行人员、物品的流向设计,尽量保证人员和物品相互隔离,楼内垃圾等污染物品与干净物品无交叉。
(四)做好封闭管理。企业原则上要对行政办公区域实施封闭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本单位办公场所,减少人员接触。
四、场所管理要求
(一)加强入场检测。在营业场所配备测温仪,对所有进入经营场所的人员测量体温,在醒目位置设置或张贴“佩戴口罩入场”提示,体温正常且佩戴口罩方可进入。在相关人员体温超过37.3℃的情况下,应询问其是否有相关接触史,观察是否有发热、咳嗽、呼吸不畅等疑似症状,对有疑似症状的人员应拒绝入场并向防疫部门报告。如遇客流集中,人员过于密集的情况,可采取限流、疏导等措施。
(二)加强营业场所通风。加强室内通风,在保证经营场所温度达标前提下,加强室内空气流通,首选自然通风,尽可能打开门窗通风换气,保证室内空气卫生质量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 37488-2019),营业时间禁用中央空调。
(三)加强营业场所消毒和清洁卫生。每日对各个门口、停车场入口处、柜台、休息区、服务台、收银台、座椅进行清洁消毒。特别是电梯扶手、电梯按键、门把手、自动售卖机、购物车等,应适当增加消毒频次。对所有卫生间地漏排水,小便器排水,盥洗池排水做水封检查,并做杀菌消毒处理。设立专门处理口罩的回收装置。对有二次供水系统的企业,必须按照标准对二次供水水箱做紫外线杀菌。
五、商品管理要求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各经营单位应在落实好疫情防控要求的基础上,积极组织货源,保障群众日常消费需求,特别是清洁消毒、口罩、测温仪等用品,尽量保障供应。
(二)所有的商品应在合格供应商处采购,在运输、储存过程严格防控,杜绝污染。经营单位应杜绝随意涨价,在稳定物价,保障供应方面做出贡献。
(三)严格禁止营业现场宰杀活禽畜动物。
六、顾客服务要求
(一)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疫情防控宣传材料或通过经营场所LED屏幕滚动播放相关视频,在电梯内部、卫生间等张贴宣传画,向公众宣传疫情防控知识、防范措施,提示顾客在公共场所全程佩戴口罩,提高员工、服务对象自我防范意识。加强厕所的清洁、消毒,张贴洗手步骤示意图,厕所内增加酒精消毒剂或免洗手消毒凝胶,并提示顾客洗手后进行消毒。
(二)有条件的企业,可请专业清洁消毒服务商配合做好环境卫生工作,并向消费者公示每日消毒情况。
(三)必要时可适当缩减营业时间,但应在明显位置张贴公告,通过多种方式告知顾客。
七、餐饮企业管理要求
餐饮企业要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零售、餐饮企业在新型冠状病毒流行期间经营服务防控指南的通知》《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全省团膳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苏商服传〔2020〕65号)《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无锡市商务局关于全市餐饮业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锡卫疾控〔2020〕5号),落实好餐饮行业防控措施。食品加工制作要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规定。同时做好新冠肺炎防控期间无锡市团体餐饮保供工作,鼓励实行“无接触配送”的操作。
八、说明事项
本指引具体实施过程中,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省、市疫情防控指挥部、专业疫情防控机构等专业部门要求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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