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违反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经营、车辆停放、环境卫生、设施和设备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的;
(二)标志、标线不清晰、不醒目、不规范,设施、设备运行不正常的;
(三)工作人员未佩戴统一标志上岗的;
(四)未将停车泊位使用信息实时上传停车信息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的。
条例第二十三条 公共停车场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经营、车辆停放、环境卫生、设施和设备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二)标志、标线清晰、醒目、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三)工作人员佩戴统一标志上岗;
(四)将停车泊位使用信息实时上传停车信息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五)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明示停车场名称、车位数量和监督电话等事项,收费停车场还应当明示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免费时间等信息,实行电子计费,并提供合法票据;
(六)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其他有关规定。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