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市外来(返)宿人员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提前向所在社区(村)和单位(或所住宾馆)报备,积极配合落实信息登记、核酸检测(抵宿后12小时内)等疫情防控举措。近7天内市外来(返)宿人员要主动向所在社区(村)和单位(或所住宾馆)报备。
隔离人群:
1.对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设区市旅居史的来(返)宿人员(行程码带*),严格实行“7+7”健康管理措施,即7天居家健康监测+7天跟踪健康监测,第1、2、3、4、5、6、7、10、14天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对除此之外的市外来(返)宿人员,严格实行“3+11”健康管理措施,即3天居家健康监测+11天跟踪健康监测,第1、2、3、4、5、6、7、10、14天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省内外全域低风险的设区市来宿返宿人员,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可有序流动;无阴性证明的,抵达后24小时内需进行1次核酸检测。在抵达宿迁后48小时内需再进行1次核酸检测。)
2. 对与确诊病例(含无症状感染者)有轨迹交叉、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人员落实“14+7”管控措施。
3.对外地口岸以及集中隔离场所、定点医疗机构和发热门诊等的高风险岗位人员在抵达我市当日查验其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无有效证明人员应在12小时内向所在社区和单位报告,并在24小时内就近进行核酸检测。
4.对冷链物品从业人员、隔离场所工作人员等高风险岗位工作的返乡人员,如返乡前已结束“7天集中隔离休养+7天居家健康监测”闭环管理,对其实行7天跟踪健康监测,在第1、3、7天开展1次核酸检测。
5.返乡前未进行“7天集中隔离休养+7天居家健康监测”闭环管理,对其开展集中隔离或居家健康监测,至其结束高风险岗位工作满14天,不符合居家健康监测条件的,实施集中隔离。结束后继续实行7天跟踪健康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