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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固安县商贸农贸场所恢复经营通告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9-28 00:3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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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安县关于解除居家防疫后商贸流通领域农贸市场等经营场所有序复工复业的通告

  为确保商贸流通领域、农贸市场等经营场所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有序复工复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恢复经营场所正常经营

  按照县防控办工作安排,自2021年1月28日零时起,除暂缓复工(复业)场所(类别清单见附表)外的商贸流通领域、农贸市场等经营场所有序复工(复业)。

  二、工作人员管理

  1.严格返岗条件。低风险地区员工(经营者)返岗需提供72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中高风险地区的员工(经营者)暂不返岗;员工(经营者)本人或家庭成员现为确诊病例、核酸检测阳性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的,一律不得返岗;有发热、咳嗽等疑似症状的员工,暂不返岗,待症状消失后,持72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返岗。

  2.强化健康监测。建立健康台账,对返岗员工进行健康码核查,测体温等检查工作,确认无问题后,方可组织员工上岗。坚持实行每日扫码,早、中、晚三次测温、因病缺勤追踪登记制度;有发热、咳嗽等疑似症状的人员,暂停上岗,待症状消失后,持72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返岗;对未返岗人员,要掌握其健康状况和出行轨迹,并加强教育指导。从事餐饮、食品销售、理发等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

  3.加强个人防疫。加强对员工防疫知识培训,提供防护工作,上岗员工必须佩戴口罩,按照防疫标准保持好个人卫生。从事餐饮、禽畜肉类和熟食销售等工作的员工必须佩带口罩、手套、工作服、工作帽等防护工具,每天工作结束后进行全面消杀。

  三、经营单位场所管理

  4.在经营单位场所入口显著位置张贴“未规范佩戴口罩严禁入内”、“发热人员严禁入内”等疫情防控提示,并提醒顾客做好个人防护,配合防疫工作。对不听劝阻的,报告公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5.每位顾客在进入经营场所前要查验健康码、行程码、测体温、登记进出台账。发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顾客要登记其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告知其到就近发热门诊就医,并及时报告县疫情防控工作办公室(电话:0316—8015767)。

  6.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限流、限距(一米间距)措施到位,控制入场人数,每个经营时间段的客流量不得超过最高接待能力的50%,建有电梯的要限制电梯(直梯、扶梯等)乘梯人数,确保乘梯人员间距至少在1米以上,同时在入口、出口、等候区等人员密集区域划定“一米线”,减少人员集聚,防止交叉感染。不允许开展促销、娱乐等容易引起人员聚集的活动。

  7.餐饮服务经营单位严格落实食品采购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不承接10人以上聚餐服务。每个经营时段,店内用餐人员不得超过最高接待能力的50%,推广分餐制,设立公勺公筷,鼓励开展线上经营。同时,自行配送外卖的单位要做好订餐者姓名、地址、电话等信息登记工作,送餐时采取“无接触配送”形式;机关、事业单位、企业食堂采取分时错峰、岗位送餐、隔座就餐等方式,就餐人员应佩戴口罩、测量体温正常后进入食堂取餐,食堂应提前做好餐盘或餐盒分装,员工分散就餐。

  8.各经营单位经营场所每天至少消毒三次,电梯候梯厅、轿厢、按钮、自动扶梯扶手带等乘客聚集区域和容易接触部件消毒间隔最长不超两小时,做好消毒记录,做好通风换气工作,保持环境卫生;对进入经营单位场所的运输车辆做好消毒工作;同时,配备废弃口罩专用垃圾桶并做好每天消毒处理。

  四、规范经营管理

  9.各保供单位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大供应保障力度,恪守商业道德,依法诚信经营,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落实商品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在没有相关部门通知要求的情况下,不能随意关门歇业。

  10.对进口冷链食品执行“非必须,不采购、经营”的原则,严格执行报备、落实“一单三证一码”、预防性消毒的疫情防控要求。

  11.理发店加强对理发公共用具(理发刀具、头梳、毛巾、围巾等)清洁消毒,做到一客一用一消毒。建议实行预约理发,预约时理发店要做好登记(包括姓名、电话、住址等信息);安排错时理发,店内不得有消费者等候聚集。

  12.药店在销售退烧药、感冒药等疫情相关中、西药品时必须实名登记及上报工作,凭身份证实名购买,严禁以代购、储备等名义购买此药品,处方药必须提供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方可调配,出售退热类药物,购药者必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及患者3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销售。

  13.各类农(集)贸市场内严禁采购、销售各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严禁加工活禽、野生动物和来源不明的畜禽肉及其制品,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14.提倡顾客优先采用扫码付费方式结账,尽量减少人员接触和排队时间。鼓励各经营单位(理发业除外)提供线上采购、上门配送、无接触交易等便利服务,防范疏解购物可能导致的人群聚集。

  五、其他要求

  15.各经营单位开业前要配备不少于1周使用的防护用品,防护用品使用后必须进行消杀处理。

  附件:暂缓复工复业场所类别清单

  固安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暂缓复工复业场所类别清单


  备注:以上场所暂缓复工复业,具体复工复业时间以县防控工作办公室通知为准。

THE END

TAG:工作  员工  单位  防控  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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