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强化野生动物管理,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偃师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猎捕野生动物或进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行为。
二、禁猎期。全年为禁猎期。在禁猎期内,禁止捕猎野生动物,禁止开展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
三、禁猎对象。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内的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猎捕国家保护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内的野生动物。
四、禁猎工具、方法。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 支、气枪、地枪、毒药、爆炸物、排铳、地弓、弹弓、粘网、滚笼、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以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挖洞、陷阱、网捕、捡蛋、捣巢等方式猎捕。
五、法律责任。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以及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国家、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或者疾病威胁,以及受伤、迷途、被困时,应当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要求附近有救护条件的单位采取救护措施。误捕野生动物的,应当无条件放生;对已死亡的野生动物,交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控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办批准手续,并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本通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2022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