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中招政策性加分对象和标准
1.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子女
按照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优先录取;
2.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
按照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优先录取。
3.归侨、侨眷考生照顾10分录取;
4.台湾同胞投资者及随行眷属、所聘台湾管理人员
其子女报考普通高中的,照顾10分。
5.农村独生子女和计划生育双女家庭
其子女报考本县(市、区)高中的,照顾10分。
6.艾滋病防治帮扶工作队员子女
派驻各地进行艾滋病防治帮扶工作队员的子女,报考当地普通高中的可照顾10分。
7.少数民族考生
报考少数民族学校的,照顾10分;报考其它学校的,照顾5分。
8.军警子女
①军人子女考生加分按照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军区政治部印发的《河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政联〔2012〕1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军人子女中招优待政策的通知》(豫政联〔2019〕2号)要求执行。
②各军分区(警备区)政治工作处负责审查上报优待对象名单,省军区政治工作局汇总核定后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将优待对象名单转发给各地教育行政部门。
③驻豫武警部队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的教育优待参照执行。
④一级至四级残疾退役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按照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04〕第192号)要求执行。
9.获得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及其子女
加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3〕90号)要求执行。
10.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
持有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回国证明》的初中阶段回国的初中生,在初中毕业后参加我省统一组织的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的,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
11.温馨提示:
①按照“谁主管、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公安、侨务等有关部门须向教育行政部门或考生出具有效的加分证明材料。
②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加分,不得重复加分。
③除省定加分项目或授权省辖市确定的加分项目(如高层次人才子女加分项目,仅适用于本地)外,各地不得自行增加加分项目。
④各地要严格审查加分照顾对象的资格,坚决抵制各种弄虚作假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