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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老年人优待政策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22-10-07 05: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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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老年人优待政策的通知

  鲁政字〔2020〕24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更好地让老年人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不断提高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优化老年人优待政策通知如下:

  一、优待对象

  我省及省外来鲁的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不分国籍、不分地域,一律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待政策。

  二、优待方式

  老年人凭居民身份证、老年人电子优待证(2021年推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老年人优待证中任何一种有效证件,享受我省老年人优待政策,实现各市互认、省内通用。

  三、优待内容

  (一)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二)半价乘坐政府投资建设的国有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

  (三)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需要住院的,优先安排住院;省外老年人来鲁旅行期间突发疾病的,医疗机构提供急诊“绿色通道”;

  (四)政府兴办或支持的公园、景点免购门票;社会力量兴办的公园、景点,七十周岁以上免购门票,不满七十周岁半价购买门票;

  (五)免费进入公共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

  (六)按照时段免费或半价进入政府兴办或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所健身。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政府、省直相关部门要把完善老年人优待政策作为改善人民生活品质、提升民生福祉、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加强统筹协调,完善配套措施,确保各项优待政策落实到位。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市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重视老年人优待政策的完善与落实工作,把好事办好。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各地做好优化老年人优待政策落实工作,会同省大数据局负责老年人电子优待证的生成、管理与应用。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省科协按照职责分别抓好优待政策落实。省财政厅负责指导各市做好有关经费保障工作,并根据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政策调整情况以及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的优待减免情况,对各市给予适当支持。

  (三)加大经费投入。各地要根据本地交通现状,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大经费投入,支持公交发展,提升公交运力,优化公共交通环境。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宣传媒介,广泛开展政策宣传,提高全社会政策知晓度,营造政策落实的良好氛围,让老年人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同时,注重引导老年人合理规划出行时间,优化社会公共资源利用及运行秩序。

  (五)加快政策落实。要按照惠民利民、简便易行、全省互认的原则,根据老年人的特点,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老年人能够便利、快捷享受有关优待政策。医疗机构、公园、景点、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公共体育健身场所等单位要严格落实有关规定,不得额外设置户籍等限制条件,不得强制要求另行办理其他凭证。全省统一老年人优待政策,各市不再另行制定标准。各市、县(市、区)要研究出台切实可行的落实措施,确保老年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1月23日印发

THE END

TAG:老年人  优待  政策  优待证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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