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即日起,倡导广大群众尽量减少聚餐活动,确需外出就餐要使用公勺、公筷;提倡家庭聚餐人数不超过10人,有咳嗽、发热、感冒等症状的人员不参加聚餐活动,不前往聚集场所尤其是密闭场所。
2.坚持“非必要不举办”原则,喜事缓办、丧事简办、宴会不办。各餐饮服务单位暂缓举办大型宴请聚餐活动,加大对农村地区餐饮服务单位、乡厨及专业加工团队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引导,疫情防控应急期间不承办群体性聚餐宴席,确需举办的聚餐活动必须向社区(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
3.各餐饮服务单位严格落实“戴口罩+扫码+测体温+环境消毒”的防控措施;从业人员实行晨午检制度,每日必须进行体温检测,并做好登记,上岗期间必须保持个人清洁卫生,严格洗手消毒,规范佩戴口罩;清洗加工冷冻、冷藏食品时,严格按要求处理内外包装,做到生熟分开、烧熟煮透。
4.各餐饮服务单位每个独立就餐场所就餐桌间隔一米以上,明确专人劝导督促就餐人员非就餐时佩戴口罩,维护好入场、就餐、离场秩序,确保人员不扎堆聚集。
5.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含学校、医院、养老院、寺庙等)根据场所合理安排分批分隔就餐;严格管控并记录从业人员行程,每日按规定频次做好体温监测、消毒。
6.严把进口冷链食品安全关,采购进口冷链食品前,必须要求供货商提供有效的“四证一报告”(同批次海关报关证、入境货物检验检测合格证、消毒证、集中监管出仓证和核酸检验检测报告),实行专用通道、专车装运、专库贮存、专柜销售、专人保管等“五专”管理。
7.各餐饮服务单位采购使用进口冷链食品的必须在“e食安链”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管理平台上注册、报备,并严格执行“先进仓、后入库”的要求,凡采购来源不明、追溯不清、手续不齐全的进口冷链食品,以及不按规定使用信息平台的餐饮服务单位,相关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重查处。
8.对拒不执行疫情防控规定或执行不到位的餐饮服务单位,商务、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卫健等相关部门将责令停业整顿,逾期拒不改正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