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最高贷款额度核定方式
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将现有的:
正常缴存的双职工最高贷款额度50万元,正常缴存的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40万元。
调整为:
最高贷款额度均为50万元,即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统一调整为50万元。
例:贷款申请人月缴存额2000元,缴存比例12%,缴存余额35286.16元,首套首贷,贷款年限15年,个人信用报告中无其他贷款。
现政策可贷额度
〔2000÷0.24〕×0.35×12个月×15年=52.50万元,按照正常缴存的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40万元政策规定,此借款人最高可贷额度为40万元。
调整政策后可贷款额度
〔2000÷0.24〕×0.35×12个月×15年=52.50万元,按照最高贷款额度50万元政策规定,此借款人最高可贷额度为50万元。
首套首贷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比例
将现有的:
首套首贷住房面积144平方米(含)以下的不超过购房总价的80%,首套首贷住房面积144平方米以上的不超过购房总价的70%。
调整为:
首套首贷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的80%,即首套首贷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比例不再受房屋面积限制。
例:贷款申请人购买首套首贷自住住房面积148平方米,购房总价60万元。
现政策可贷额度
按照首套首贷住房面积144平方米以上的不超过购房总价的70%政策规定,贷款额度=60万元×70%=42万元,此借款人可贷额度为42万元。
调整政策后可贷款额度
按照首套首贷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政策规定,贷款额度=60万元×80%=48万元,此借款人可贷额度为48万元。
首套首贷住房二手房房龄调整
将现有的:
二手房房龄≤5年 ,首套首贷住房面积144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首套首贷住房面积144平方米以上的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第二套住房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0%;
5年<房龄≤20年-,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0%;
20年<房龄≤30年 ,不超过房屋总价的40%”,
调整为:
房龄≤20年 ,首套首贷住房的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第二套住房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0%;
20年<房龄≤30年 ,不超过房屋总价的40%”,即只要二手房房龄≤20年,均可按照“首套首贷住房的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第二套住房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0%”的标准申请公积金贷款。
例1:贷款申请人购买首套首贷二手房房龄≤5年的,住房面积148平方米,房屋建成年份2016年(房龄4年),购房总价60万元。
现政策可贷额度
按照房龄≤5年的,首套首贷住房面积144平方米以上的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政策规定,贷款额度=60万元×70%=42万元,此借款人可贷额度42万元。
调整政策后可贷款额度
按照房龄≤20年,首套首贷住房的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政策规定,贷款额度=60万元×80%=48万元,此借款人可贷款额度48万元。
例2:贷款申请人购买二手房房龄在5年<房龄≤20年的,住房面积148平方米,房屋建成年份2010年(房龄10年),购房总价60万元。
现政策可贷额度
按照5年<房龄≤20年的,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0%政策规定,贷款额度=60万元×50%=30万元,此借款人可贷额度30万元。
调整政策后可贷款额度
按照房龄≤20年的,首套首贷住房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政策规定,贷款额度=60万元×80%=48万元,此借款人可贷额度48万元。
商品房现房贷款额度比例
将现有的商品房现房贷款额度比例:
5年<房龄≤20年 ,不超过评估价值的70%;
20年<房龄≤30年 ,不超过评估价值的60%”,
调整为:
5年<房龄≤20年 ,不超过房屋评估价值的80%;
20年<房龄≤30年 ,不超过房屋评估价值的60%”。
即:将5年<房龄≤20年的商品房现房贷款额度由不超过评估价值的70%调整为80%。
例:贷款申请人购买首套首贷商品房现房住房面积148平方米,房屋建成年份2010年(房龄10年),购房总价60万元,房屋评估价为58万元。
现政策可贷额度
按照5年<房龄≤20年的,不超过评估价值的70%政策规定,贷款额度=58万元×70%=40.6万元。此借款人可贷额度为40.6万元。
调整政策后可贷款额度
按照5年<房龄≤20年的,不超过房屋评估价值的80%政策规定,贷款额度=58万元×80%=46.4万元。此借款人可贷额度为46.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