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2022沂源举报烟花爆竹奖励:
沂源县非法燃放、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举报非法燃放、销售、生产、运输、存储烟花爆竹等行为,消除违法苗头,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向县公安部门(包含各派出所)和应急管理部门举报非法燃放、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的奖励工作。
第三条 举报可以采取拨打110报警电话、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派出所值班电话,或者发送信函、网络等方式。
第四条 举报经查证属实,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提供被举报人违法燃放的事实和证据,举报内容与认定的违法事实相符的,视情给予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奖励;提供被举报人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的违法事实和证据,举报内容与认定的违法事实相符的,视情给予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奖励;案情特别重大的,经县禁放领导小组研究后,给予一万元以下奖励。
第五条 发放举报奖励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身份信息严格保密;举报人不得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冒领奖金,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由沂源县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举报电话:110、3259971(应急管理局)
沂源县公安局
沂源县应急管理局
2022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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