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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博山区加强人员密集场所防控工作通告

来源: 更新时间:2022-10-14 06:35:41
The Beginning

  《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人员密集场所的疫情防控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1.本通告所指的人员密集场所包括但不限于,疫情防控期间正常开展营业活动的企业车间、建筑工地、各类食堂、商场超市、医疗机构、养老院、精神病院、特教学校、公安监管场所、政务服务中心、区定点接待宾馆以及银行、通信、燃气等行业的营业场所。

  2.疫情期间,全区养老院、精神病院、特教学校、公安监管场所所有人员不进不出,不与外来人员接触,工作人员应全天候吃住在场所,不得私自离开;相关管理服务人员应集中隔离,坚守岗位。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应按照分区分级管理有关要求,根据实际采取全封闭式管理、相对封闭式管理、严格控制管理等措施,确保疫情防控措施落细落实落到位。

  3.各人员密集场所应按照返岗职工分类管控有关规定,落实举办单位主体责任,制定场所及人员防控措施并认真执行。各人员密集场所应对工作及服务人员,严格按要求落实隔离管控措施,并做好相关人员健康信息登记。隔离的返博人员在隔离期间,必须单人单间、单独用餐,不得与他人接触。对持有山东省复工复学人员健康通行卡的不再实施隔离观察。

  4.各人员密集场所应在入口醒目位置设立提示牌,要求进入人员佩戴好口罩,没有佩戴口罩的,一律不准进入。各人员密集场所应在合适的位置,设置体温检测点,未经体温测量或体温≥37.3°C的人员禁止进入,对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疑似症状的及时专车送医。进入人员密集场所的人员应自觉遵守、主动配合。

  5.各人员密集场所举办单位应为职工配备必需的防护用品,并要求职工全程佩戴口罩,加强个人防护。

  6.各人员密集场所应做好内外环境、相关设施设备、垃圾收集点等定时消毒消杀,按规范使用空调、电梯等设备,保持环境卫生清洁,及时进行垃圾清运。进入人员密集场所的个人要养成良好卫生习惯,不乱摸东西,勤洗手。

  7.各人员密集场所应科学合理控制人流规模和密度,做好人员的疏导、分流,避免人员聚集,保持场所良好通风。各人员密集场所应在出入口、收银台等需排队等候的区域,设“一米安全距离”线,人员之间距离间隔1米以上。

  8.各人员密集场所员工宿舍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每天开窗通风,加强预防性消毒。人员密集场所应加强就餐管理,采取分时段供餐,分散单独就餐,减少人员聚集。

  9.区定点接待宾馆应加强对来客的管理,单人单间、单独就餐。在定点接待宾馆居住的省外人员,确需外出的,应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固定专车接送,点对点活动。专车司机应同时在定点接待宾馆居住、就餐。在定点接待宾馆居住的人员应尽量以电话、视频等形式安排工作,确需会客的,由定点接待宾馆安排专门会客室,会客人数不得超过3人,并严格控制会客时间,会客室用后应及时消毒。定点接待宾馆应对来访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并做好登记。

  10.各人员密集场所要通过广播、公告等形式,宣传科学防疫知识和公众卫生知识,引导广大群众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11.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落实好相关防控措施,确保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未按规定落实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刑法》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2.各类人员密集场所防控措施的落实,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其中工业、通信企业由区工信局负责,建筑工地、燃气企业由区住建局负责,商场超市、宾馆由区商务局负责,医疗机构、精神病院由区卫健局负责,养老院由区民政局负责,特教学校由区教体局负责,政务服务中心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公安监管场所由区公安分局负责,银行由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恢复正常营业后,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防控措施。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博山区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4日

THE END

TAG:场所  密集  人员  防控  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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