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济宁市任城区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集中监管仓的通告
为全面强化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的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省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统一部署,决定自2022年4月10日起,启用济宁市任城区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集中监管仓(以下简称“监管仓”)。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是2022年4月10后,下列进入济宁市任城区内使用、加工、销售、贮存的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一律进入监管仓进行核酸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
1.从海关、港口及中欧班列货场直接进入任城区的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不能提交在海关、港口及其他《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的;
2.从山东省外进入济宁市任城区内的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没有进入过集中监管仓或不能提交《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的;
3.从山东省内其他区域内进入济宁市任城区的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未进入过集中监管仓或不能提交《山东省内各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的;
凡纳入监管仓管理的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均须于到达目的地24小时前,通过“山东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疫情防控管理系统”(http://117.73.254.122:8099/)进行报备预约,提供集装箱号、进口货物的品名、来源国家(或地区)、数量、入仓地点、入仓时间等信息和进口货物通关单等凭证,集中监管仓运行管理人员及时进行预约处置,协调衔接货物入仓事宜。
二、集中监管仓运行管理人员应当查验通关单、消毒证明、检测证明,比对货物和报备信息,办理登记入仓手续。
三、纳入监管仓后,经核酸检测呈阴性、全面消毒合格的,货物在集中监管仓内静置10天后,进口商或采购商应按通知在规定时限内提货,持《济宁市任城区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方可出仓。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须“整批入仓、整批出仓”。
四、进入监管仓的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所对应批次的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及包装设置专门存放区临时封存,并按照《山东省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涉疫问题应急处置工作规程》处置。
五、司机须遵守疫情防控政策,提供24小时内核酸检测报告,且运输过程中不得接触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并做好个人防护。严格落实人货分离,车辆进出时,司机和随车人员应服从监管仓的管理,并提交疫情防控所需的手续。
六、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在监管仓的核酸检测、预防性消毒等费用由进口商或采购商承担。
七、任城区内各企业或个人在购进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时,需查验进口货物的报关单、集装箱运输凭证、消毒证明、核酸检测手续以及《山东省内各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并留存查验。域内涉及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使用、加工、销售、贮存单位对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涉及的运输车辆、从业人员全部登记在册,实现全程可追溯。
八、对不按要求入仓静置10天、不如实申报进口货物信息、不提前24小时报备、不对进口集装箱货物进行预防性消毒、装货作业前不对空集装箱预防性消毒、不按照有关消毒技术规范开展作业起不到消毒效果、不对进口集装箱货物运输工具消毒、核酸检测机构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证明(出仓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处理证明)等“九不”行为,依据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关于严厉打击违反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措施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规定依法查处,一律停业整顿;致使疫情传播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广大群众、企业应增强自我防范意识,不购买、不使用来源不明或无相关证明的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防范网购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的风险。
十、本通告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疫情防控等规定要求与本通告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地址:济宁市红星路西首,济水大道路西。
联系人:冯永浩;
联系电话:15725379129。
欢迎广大群众监督举报违规违法行为。
济宁市任城区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
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