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通过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系统”(以下简称“江苏冷链”)如实填报商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重量、数量等信息,如实上传相应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消毒证明等材料,确保填报信息、上传材料与实际货物一致。
二、进口冷链食品(冷冻类)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经海关放行后直接进入我市的,必须进入集中监管仓进行预防性消杀、核酸检测,并取得《镇江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方可在我市范围内贮存、加工和经营(含销售、餐饮)。进口冷链食品(冷冻类)通过国内其他地区设立的集中监管仓(包括集中消毒点、中转查验库等,以地方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公示为准)进行了预防性消毒和全批次核酸检测,并取得相关出仓证明(追溯单等),可不进入我市集中监管仓。
三、严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1. 严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三专、三证、四不”要求。进口冷链食品须专用通道进货、专区存放、专区销售,不得与其他食品混放贮存和销售;食品生产经营者须认真查验购进进口冷链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无核酸检测证明、无消毒证明、无追溯信息的进口冷链食品一律不予生产加工和上市销售。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采购、使用无合法来源的进口冷链食品。
2. 全市涉进口冷链食品主体应当全面规范使用“江苏冷链”,确保“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3. 严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直接接触从业人员健康防护相关措施。进口冷链食品直接接触从业人员须实现新冠疫苗序贯接种全覆盖,须按照省、市要求实现核酸检测“应检尽检”。
4. 严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贮存、加工、经营(含销售、餐饮)场所和设备设施消毒、消杀措施。
5. 严格规范进口冷链食品直接接触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和进口冷链食品外包装处置。
6. 疫情期间,全市餐饮单位暂停进口冷链食品生食服务。
四、严禁贮存、加工和经营(含销售、餐饮)未进入“江苏冷链”的进口冷链食品。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须在经营场所明确标识“进口冷链食品”和赋码销售,并做好购买者实名登记。
五、广大消费者应增强自我防范意识,不购买来源不明的冷链食品。购买进口冷链食品,可通过支付宝或微信“江苏冷链”小程序扫码查询相关信息。
六、2022年4月25日起,对全市涉进口冷链食品主体全面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对未严格执行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相关要求的,责令歇业整改;对违法情节严重造成危害后果的,由相关部门从快从重从严查处,直至吊销相关证照,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广大市民可通过拨打“12315”热线等方式,对不严格执行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