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销条件
1、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3、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报销范围
1、生育医疗费补贴(不包括婴儿费和超出支付标准的床位费)
2、计划生育手术补贴(门诊和住院)
3、产前检查费用
4、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三、报销材料
1、单位出具的产假证明
2、单位盖章的《生育津贴结算表》
3、住院生育介绍信的第三联(未开具女职工住院生育介绍信的需在生育津贴结算表上注明)
4、《准生证》
5、《出生医学证明》
6、出院小结。
四、报销标准
按照省政府94号令的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一)产前检查
产前检查费定额标准为1000元。其中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检查费用为300元;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检查费用为500元;妊娠满7个月及以上引产的,检查费用为1000元。
(二)分娩住院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按病种按不同等级医院定额结算标准支付参保职工分娩住院费用。
(三)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
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为300元,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为600元,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为1500元,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为2000元。
(四)计划生育手术
1、放置宫内节育器、取出宫内节育器和经宫腔镜取环术分别为300元、300元和2000元;
2、避孕药皮下埋植术或取出术为300元;
3、输卵管结扎术为800元,输精管结扎术为800元;
4、输卵管复通术为1000元,输精管复通术为1000元。
五、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审核通过,即时办理
办理费用: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