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出生证明换领指南(材料+方式)
换领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监护人或本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向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申请换领,并交回原证:
(一)被涂改或字迹不清的;
(二)私自拆切副页的;
(三)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补发专用章,或用其它印章代替的;
(四)严重损毁不能辨认的;
(五)其他原因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
换领地点
向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申请换领,原签发机构已注销或停止签发职能的,可向其所在地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机构申请换领。
换领材料
换领时,应填写《出生医学证明》换领登记表,并提供原《出生医学证明》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
原《出生医学证明》仅记载新生儿父母一方信息的,可只提供记载一方的有效身份证件。由本人换领的,还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有下列情形的,需提交补充材料:
(一)新生儿父亲或母亲因死亡、失踪、羁押或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申请换领,还需提供新生儿父亲或母亲死亡、失踪、羁押或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佐证材料;
(二)新生儿父母离婚的,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可持有效身份证件申请换领,还需提供离婚协议和离婚证,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
注意
申请变更原《出生医学证明》所载父母一方或双方登记信息的,应由新生儿父母向原签发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原《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父母和原申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新生儿落户情况材料、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报告。
原签发机构收到换领申请并核实情况后,对符合政策规定、材料齐全的予以换发,并收回原证。对已凭原《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新生儿出生登记的,签发机构应当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撤销告知函,经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登记、出具户口注销说明和原《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联复印件后,再予以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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