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实现转型升级,促进全市民营经济提升发展,现就我市“个转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百姓富裕、浙中崛起”总目标和“稳中求进、赶超发展”总基调,以加快构建现代产业集群、促进民营经济提升发展为宗旨,加速推动市场主体发展壮大和结构优化,为实现我市赶超发展提供新动力。
二、目标任务
坚持“政府推动、部门联动、主体自愿、分步推进”的工作原则,按照“规划一批、引导一批、培育一批、壮大一批”的工作思路,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符合企业条件、有升级需求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
三、扶持政策
(一)方便准入。
1.工商部门允许拟转企的个体工商户依法继续使用原名称中的字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和企业设立登记手续可在同一窗口合并办理;经营场所(住所)、经营范围不发生变化的,原有效的住所证明、审批许可文件(许可证)可以沿用;原个体工商户与转企的设立登记档案合并归档,保持主体档案延续性;工商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的同时一并核发《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证明》,为企业申请政策优惠和办理其他手续提供方便。
2.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外,转型企业前3年年检时免交审计报告。
3.“个转企”涉及的审批事项和过户手续,有关部门原则上要采取变更程序办理,为经营主体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二)税费减免。
4.“个转企”后属小型微利企业(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2015年底前,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个转企”后属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规定加计扣除。
6.对确有困难的“个转企”企业,经地税部门审核后可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期纳税有困难并符合税法规定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可延期缴纳税款。
7.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如果投资主体不变的,免征契税。
8.转为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3年内免征、第4-5年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9.2014年底前免征相关注册(变更)登记费、年检费和各类工本费。
(三)社保扶持。
10.由“个转企”企业提出申请,从转企当年起,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可实行3年缓进期。转企之日起3年内维持原状,第4年按全市规定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参保缴费。原按企业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后仍按原规定比例执行。
(四)财政奖励。
11.以转型前上一年度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实缴税金为基数,对实缴税金地方财政实得部分新增超过1万元的企业给予财政奖励。企业当年上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新增地方财政实得部分3年内按80%给予奖励。
(五)金融支持。
12.金融机构要创新信用模式和抵押担保方式,加大对“个转企”企业的信贷支持,积极提供外汇、保险、租赁和结算等综合配套服务。根据“个转企”企业实际,改进信贷业务运作流程,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
人民银行在信贷调控中对“个转企”给予定向支持,将金融机构支持“个转企”企业列为小企业信贷考核的重要内容;根据工商部门提供的“个转企”名单编发信用代码,及时录入企业信贷征信系统。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个转企”工作进行指导、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和三年计划,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多种媒体,大力宣传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对比优势以及政府扶持政策,增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积极性、主动性。及时宣传总结“个转企”的先进典型经验,发挥示范效应,增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信心和决心。
(三)加强部门协作。工商部门要优化服务,设立提供转型升级咨询、指导及业务办理的绿色通道;地税、国税部门要依法征收税费,营造公平税负环境;社会保障部门要在社保等方面赋予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同等的市场主体待遇;公安、环保、卫生、食品药品监管、质监、文化等前置审批部门要简化相关审批手续,减免相关费用,优先审核发证;建设、国土部门要做好有关涉及产权变更登记的服务;行政服务中心要协调各窗口为“个转企”工作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本意见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12年1月1日后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享受本意见规定的优惠政策。本意见执行期间,中央、省或上级有关部门出台更优惠 “个转企”政策的,执行其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