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备案之日起使用期满七年的,不得上道路行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得上道路行驶。
非标电动自行车暗藏诸多危险因素,如车速过快,刹车系统跟不上;蓄电池防篡改及短路保护不符合标准要求,可能发生自燃引起火灾等。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上虞区关于鼓励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提前淘汰置换实施方案》,已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鼓励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提前淘汰置换工作。为此,请您知晓以下相关内容:
(一)鼓励提前淘汰时间
2022年4月10日至2022年9月30日
(二)鼓励提前淘汰范围
已在公安交管部门备案登记的,悬挂黄底黑字“上虞防盗登记牌”和绿底白字“绍兴防盗备案号”的非标电动自行车。
(三)办理地点:各临时回收代办点。登陆“浙江e行在线”微信小程序查看商家名单。
“浙江e行在线”微信小程序查询入口
优惠举措:包括“企业让一点”“回收抵一点”“运营商惠一点”“金融机构助一点”等支持政策,可通过“浙江e行在线”微信小程序平安e行淘汰置换政策包查询各项优惠内容,自由选择形成个性化优惠套餐。实际优惠额度以在销售门店置换时兑现为准。
请您主动配合做好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提前淘汰、置换工作,尽早携带本人身份证、非标电动自行车到所在乡镇(街道)临时回收代办点办理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提前淘汰、置换相关手续。
特别提醒:购置新电动自行车时,请购买已赋“浙品码”的车辆及蓄电池;上牌需上“码牌合一”的数字化车牌;驾乘电动自行车时请佩戴好安全头盔,确保文明行车;禁止擅自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养成规范充停习惯,避免引发爆炸、火灾等事故。
谢谢您的理解、支持,并祝一路平安!
绍兴市上虞区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
集成改革工作专班
2022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