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劳动模范医疗补助待遇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劳动模范,是指获得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个人,以及1956年至1964年期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凡在市外获得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调入我市工作(需办理劳动模范关系转接手续)的,可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待遇。
二、完善劳动模范医疗补助待遇。已参加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劳动模范,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不包括普通门诊、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最高支付限额及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累计净报销限额以上的费用),在按规定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助:
(一)全国劳动模范给予全额补助;
(二)省部级劳动模范按80%给予补助;
(三)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按60%给予补助;
(四)市级劳动模范按50%给予补助。
对不在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劳动模范,在按规定报销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药费后,个人负担部分由用人单位按上述标准予以补助。
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市级及以上农业劳动模范,在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时,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全额补助。
因各种原因撤销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上述待遇停止执行。
三、取消市直企业劳动模范医疗补助统筹和普通门诊包干补助。停止执行《绍兴市直企业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医疗补助费统筹试行办法》(绍政办发〔2002〕122号)。取消参加市区职工医疗保险的市直企业劳动模范普通门诊医疗费包干补助。
四、医疗补助经费列支渠道及补助方式。市直管理的劳动模范医疗补助经费,按照《中共绍兴市委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与越城区相关事权的实施意见》,由越城区财政负责保障;其他区、县(市)管理的劳动模范医疗补助经费,由所在地县级财政负责保障。
医保部门负责劳动模范医疗补助经费报销,在智慧医保系统做好名单备案维护,实行劳动模范医疗补助“一站式”结算。
市和各区、县(市)总工会负责向同级医保部门、财政部门提供各自管理的劳动模范名单,并根据实际实时调整更新。
五、本通知自3月20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