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人注意啦!2020年度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一、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为本省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和奖励扶助金的发放以个人为单位。
二、下列人员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1.2020年2月28日前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未婚单亲收养的;
3.受到刑事处罚,尚在服刑期的;
4.2006年1月1日后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
三、出现下列情况的对象,在下一次发放奖励扶助金前退出发放范围
1.死亡的;
2.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
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或收养的;
4.本人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
四、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
每人每年960元
特别扶助相关政策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对象是:我市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一、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
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说明: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特别扶助金发放标准
对未满60周岁的按每月600元标准发放,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对年满60周岁的每月800元标准发放,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对年满49周岁未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中一方或双方失能、失智等生育不能自理的,其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