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收养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30周岁且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02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03收养人应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结婚证或单身证明(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街道办)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4、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的无子女证明;
5、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收养人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7、收养社会弃婴应当出具公安机关的捡拾证明、儿童报案证明;
8、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手续。
04送养人应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送养人的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结婚证;
2、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的同意,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应提交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4、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温馨提示
1、 非法收养损害孩子权益,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2、 收养登记咨询电话:82021234,地址:上虞区便民服务中心207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