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严防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修正案)》和寿光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市公安局对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要坚决予以查封、取缔,对其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全部没收、销毁,并依法严肃处理。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要对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要加强储存、销售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未经市公安局许可,严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焰火燃放活动。
二、严格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合理规划布设销售店,严格控制烟花爆竹店数量和经营范围。
三、销售店实行专店、专人销售,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严禁店外摆摊,严禁超量和店外存放。凡检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或降低安全条件的,依法严肃处理。
四、严禁在城区和农村走街串巷叫卖烟花爆竹,严禁乱设摊位,严禁销售非法土制烟花爆竹,严禁在闹市区、人员密集场所、危险场所设摊销售。
五、市公安局要做好全市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场所一律严禁燃放。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及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焰火燃放活动。
六、市应急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对烟花爆竹进行严格管理。市公安局对违反《通告》、阻挠妨碍执法人员依法稽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镇街区要根据各自实际,组织应急办、派出所、市场监管所等单位组成专门稽查队,对本辖区内烟花爆竹市场进行安全监管,严厉查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
八、广大群众要积极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和线索,经核查属实的,对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5298750,市应急管理局5221700。
特此通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