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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秩序治理防范安全事故的通告

来源: 更新时间:2022-10-20 22:11:00
The Beginning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秩序治理防范安全事故的通告(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公共秩序治理,防范各类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水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不在水库、河道、池塘等无安全防范设施的水体内游泳、垂钓。水库、河道、池塘等水体责任单位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及时劝阻、制止,防止溺水事故发生。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和景区、公园、游园内的水域等水体内洗涤、游泳、垂钓。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的个人,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安全、有序、文明旅游,服从景区(点)引导、管理,不走封闭和禁行路线,不进入非开放区和封闭轮休区,不攀爬危岩险石和无安全防范设施的山体、建筑物。景区(点)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及时劝阻、制止不安全旅游行为。

  三、安全、规范骑行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佩戴安全头盔,不闯红灯,不逆向行驶,维护道路通行秩序。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四、禁止违规举办体育赛事、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方应当制定相关预案及安全工作方案,落实安全措施,防止公共安全事故发生。举办体育赛事,造成人身财产伤害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体育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视情节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组织开展广场舞、暴走等娱乐、健身活动应当合理选择时间、场地,不得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禁止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有上述行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不得在能够引起火灾和爆炸危险的区域、场所内吸烟、野炊、祭祀用火。有上述行为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

  八、禁止违规操控“低慢小”飞行器。在火车站、汽车站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上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上空,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上空,交通管制区域上空,以及其他重点单位、区域上空,操控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无人机、热气球、航空模型、空飘气球等“低慢小”飞行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不得危害社会公共安全。

  九、在公共秩序治理工作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7月13日

THE END

TAG:公安机关  群众性  上空  水体  泰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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