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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标准分类:
(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再利用的生活垃圾;
(二)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
(三)厨余垃圾,指家庭、餐厅、饭店、食堂、农贸市场等产生的易腐有机生活垃圾;
(四)其他垃圾,指除前三项外难以回收利用的废弃物。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细化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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