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疫情防控找风险做贡献”征集办法:
本次活动采取电子邮件方式征集,要求标注“我为疫情防控找风险做贡献”字样,注明提供者姓名、单位、手机号码。征集邮箱:nysfkzhb2021@163.com
征集内容:
此次征集的风险点、隐患点主要范围:
(一)医疗机构是否对所有新入院患者及其陪护人员扫场所码、做核酸检测。
(二)基层医疗机构是否落实对前来就诊的发热、干咳等症状患者落实“村报告、乡采样、县检测”核酸检测政策。
(三)社区、行政村、网格化管理的小区,在发生疫情或者需要管控时,是否落实不出不进、静态管理;是否落实高风险区入宛返宛人员“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中风险区入宛返宛人员“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低风险区入宛返宛人员“三天两检”,非必要、不外出。
(四)入宛返宛人员是否按照要求在社区(村)报备系统报备,是否存在报备不及时、故意隐瞒信息等现象。
(五)社区是否对入宛返宛人员第一时间上门核查,做到一入即知、一入即管、管控到位。
(六)宾馆酒店是否按规定扫场所码,查验省外人员和省内中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七)宾馆酒店对承办婚宴、活动、会议等聚集性活动是否按防疫要求进行管理;对发现的场所码异常是否按要求报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落实排查管控,对体温异常的是否用负压救护车送到医疗机构发热门诊。
(八)农村地区自行举办的丧宴、喜宴、寿宴等活动,是否提前向属地居委会或村委会报备,申领场所码;是否做到参加人员扫场所码并查验;是否查验参加人员核酸检测证明;每餐规模是否超过50人。
(九)药店、诊所是否存在违反疫情防控政策,不执行“四类药品”(退烧、止咳、抗菌素、抗病毒)购买实名登记制度等现象;对发现的场所码异常是否报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落实排查管控,对体温异常的是否用负压救护车送到医疗机构发热门诊。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购销无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无合法来源的进口冷链食品;是否购销无消毒证明、无“豫冷链”追溯码或未通过“豫冷链”扫码出入库进口冷链食品;是否购销无监管仓出仓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
(十一)机构和场所是否执行缺勤登记制度、健康监测制度,对职工健康状况是否失管;是否依规对所属风险人员进行核酸检测;是否落实扫码通行、核酸检测结果查验、体温监测,是否对进出人员严格管理;对发现的场所码异常是否报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落实排查管控,对体温异常的是否用负压救护车送到医疗机构发热门诊。
(十二)机构、公共场所是否履行场所码张贴并扫码查看,落实测体温、一米线等常态化防控措施。
(十三)进入机构、公共场所是否按规定规范佩戴口罩,是否有专人监督引导群众规范佩戴口罩。
(十四)承担核酸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是否按规定出具检测结果。
(十五)长途客车、出租车、网约车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要求乘客扫场所码、戴口罩。
(十六)长途客车、出租车、网约车等是否存在违规接送疫情风险人员入宛返宛现象。
(十七)高速公路等交通卡口查验点是否逐人逐车落实扫场所码并查验,并认真查验省外人员和省内中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十八)高速公路服务区是否落实扫场所码并查验、测体温等常态化防控措施;管理是否到位,是否存在随意放行乘客绕过防控卡点躲避检查现象。
(十九)核酸采样点等场所设置数量是否充足、管理是否规范,是否按照规定落实扫场所码并查验、测体温、两米线,规范处置医疗废弃物。
(二十)聚集性活动举办方是否按要求申报,申报后是否擅自扩大规模;举办期间是否严格落实扫场所码并查验、测体温等疫情防控措施;是否按规定进行环境和物品消毒。
(二十一)是否存在网络、社会上编造、传播涉疫谣言,造成负面舆情。
(二十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疫情防控中是否存在履职不力、玩忽职守、作风不实、搞形式主义等现象。
(二十三)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存在风险隐患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