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实施促进商用汽车消费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工信(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省商务厅等7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继续实施促进消费政策的通知》(鲁商发〔2022〕8号)规定,2022年8—12月全省新发放3亿元乘用车消费券,商用车消费券1.2亿元总额不变,商用汽车消费券核销时间延长至12月底。市商务局也牵头印发了《关于继续实施促进消费政策的通知》(济商务字〔2022〕73号)。按照省、市两级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落实好促进商用汽车消费政策,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我市6月12日出台的《关于印发落实<山东省促进商用汽车消费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济工信字〔2022〕20号)活动时间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二、商用汽车消费券的发放对象、发放标准和所需申报材料继续按照《关于印发落实<山东省促进商用汽车消费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济工信字〔2022〕20号)文件执行。
三、消费者申请日期延长至2023年1月10日,即消费者应于2023年1月10日前将消费者承诺书、购车合同、机动车登记证书等全部材料提交至属地县(市、区)工信(经发)局,其中,发票日期应在2022年12月31日前(含31日)。不再进行预申请登记。
四、经和银联山东分公司沟通协调,2022年10月20日前发放的商用汽车消费券,消费时间截至2022年12月31日,逾期自动失效;2022年10月20日后发放的商用汽车消费券,消费时间延长至2023年3月30日,逾期自动失效。
五、为方便消费者,鼓励商用汽车销售或生产企业按照申报要求收集消费者材料后,集中报属地县(市、区)工信(经发)局。
六、发放商用汽车消费券总额不变,所需资金省级财政按50%的比例给予我市补助,其余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消费券的发放遵循“先申先审、先过先得”的原则,券资用完即活动结束。
济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