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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猎者还没判,小熊猫先被“关起来了”?

来源: 更新时间:2022-12-27 20:13:06
The Beginning

11月2日,四川省乐山市公安局通报了“4·29”特大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侦破细节。

在此案中,乐山公安抓获犯罪嫌疑人30人,扣查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小熊猫活体63只、猎狗4条、定位仪4个、竹套18个、作案工具汽车2辆,冻结资金135万元,总价值1000余万元,成功摧毁一个长期从事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小熊猫的犯罪团伙。

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近日,有知情人士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案中被解救的63只小熊猫如今仍然没有放归野外,而是暂时寄养在四川省雅安市碧峰峡野生动物园。

它们的状况并不乐观。



“4·29”特大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中被解救的小熊猫。图/视频截图

“陆续死亡了近20只”

小熊猫又称红熊猫,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主要生活于海拔3000米以下的针阔混交林或常绿阔叶林中有竹丛的地方。小熊猫喜食箭竹的竹笋、嫩枝和竹叶,各种野果、树叶、苔藓,捕食小鸟或鸟卵和其它小动物、昆虫等,尤其喜食带有甜味的食物。由于外貌可爱,小熊猫深受国内外自然爱好者的喜爱。

公开数据显示,过去50年间,受到栖息地大规模减少以及人类狩猎活动的影响,小熊猫的种群数量减少了40%,如今其种群数约有3000至7000只。



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中的小熊猫。图/视觉中国

根据四川省乐山市公安局的通报,涉案犯罪团伙从偷猎者手中以每只2500元到4000元的价格收购小熊猫,然后将它们养在一个养殖场内,等找到合适的顾客,再以每只约35万元的价格卖掉。根据犯罪嫌疑人交代,截止到案发前,他们先后偷猎了369只野生小熊猫,通过非法售卖,累计获利近1500万元。

今年4月被成功解救的63只小熊猫,如今怎么样了?

12月26日,碧峰峡野生动物园园长孙鸿雁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涉案的小熊猫于今年5月由公安机关送达碧峰峡野生动物园,至今仍然生活在动物园中。由于小熊猫野生个体在人工饲养环境中出现了较大的应激反应,寄养的7个月间,陆续出现了死亡的状况,目前还剩40余只。

“由于它们是野生个体,不能和园内的动物生活在一起,也不能向游人展示。我们动物园特意修建了隔离区,由专人喂养,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尽全力救助。”孙鸿雁说。

孙鸿雁坦言,小熊猫生性敏感,由于被盗捕、运输的过程中产生了大量应激反应,很多个体在到达碧峰峡后便出现了状态糟糕、食欲不振、性情烦躁等情况,虽然动物园尽最大的能力饲养它们,但还是出现了陆续死亡的情况。

前述知情人士向中国新闻周刊表达了困惑,在碧峰峡野生动物园不远的地方,便是中国大熊猫保护研究中心雅安碧峰峡基地,作为专业的大熊猫科研与自然教育基地,那里有更好的救助条件和资源,为何不将涉案的小熊猫移交到那里?

对此,中国大熊猫保护研究中心副主任李德生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研究中心虽然对于小熊猫的饲养、繁殖、育幼、遗传、疾病防治等多个领域有所涉猎,但终究是以研究保护大熊猫为主要研究和工作方向,而且目前研究中心各基地内的馆舍、人员以及大熊猫数量已经饱和,恐无力接纳涉案小熊猫。

“首先,公安部门确实没有联系过我们,其次,即便是公安部门联系我们,我们也会拒绝,因为确实没有能力接收这么大数量的小熊猫。”李德生说。



中国大熊猫保护研究中心核桃坪基地的小熊猫幼崽。图/视觉中国

针对于坊间流传的碧峰峡野生动物园出于“私利”考虑,“扣留”涉案小熊猫不予野放的说法,孙鸿雁显得十分无奈。

“作为动物园,我们并不存在恶意扣留的情况,因为小熊猫无论是饲养还是繁殖,对于我们动物园来说仍然有难度,我们也希望它们能尽快回到野外去,但是上级单位不通知我们,我们不能自己放生。”

孙鸿雁表示:“涉案小熊猫在案件完成判决之前,有规定不能放生。”

案件不审完,动物不能放

12月26日,中国新闻周刊致电四川省乐山市公安局森林公安支队,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由于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无法向媒体透露更多细节。



被解救的小熊猫。图/四川省公安厅官方网站

案件没有审理完,小熊猫就不能放归野外么?

根据《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涉案财物应当“妥善保管”。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中也明确规定“侦查机关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前处置涉案财物”。

同样是2017年,国家林业局令第47号《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中第十条规定,对体况良好、无需再采取治疗措施或者经治疗后体况恢复、具备野外生存能力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择适合该野生动物生存的野外环境放至野外,但处理执法机关查扣后移交的野生动物,事先应当征求原执法机关的意见,还应当遵守罚没物品处理的有关规定。

对此,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副教授、国家林草局濒危野生动植物犯罪研究所副所长姜南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在我国办理相似案件的过程中,确实会出现这样的问题,主要的原因有两个:第一,我国野生动物救助体系中缺乏一个完善的标准,救助、提交、保管以及处置始终没有一个统一标准,各地的情况和条件又不尽相同,所以在基层执法中就会遇到困难。

第二,案件审理一般分为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盗捕贩卖珍贵野生动物的案件中,野生动物将作为最终量刑和判决的重要依据。

在姜南看来,虽然可以通过简单的拍照、录像和清点数量留存证据,但是在以往的案件中,曾经出现过犯罪分子以“人工饲养”而非“野生捕获”为由进行辩护和申诉,那就需要对救助的动物进行鉴定和甄别,因此部分案件会采取暂时不将野生动物放归的举措。

姜南表示,由于野生动物犯罪的特殊性,往往涉及多个部门协同的问题,如公安、林业、海关、工商等部门,便可能出现责任认定不清的问题。

北京首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硕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在涉及野生动物保护的案件中,“诉讼期间出现证据瑕疵,是办案机关的责任。这需要多方一起推动野生动物的保护问题,才能使此类案件得到妥善解决。”李硕说。

“在涉及野生动物的案件中,小熊猫的死亡率还不是最高的,一些鸟类在审理过程中的死亡率会高达70%。”姜南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于文轩教授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正如《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一条所明确规定的,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及其实施的目的是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从这一宗旨出发,立法及其实施应更多地关注如何更加有效地保护野生动物。”

在于文轩看来,在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中,应当特别关注野生动物与一般的无生命物体的不同之处。如因饲养条件或者其他原因,及时放归其原来的生存环境对于野生动物保护更有利,若有关部门对罚没的活体野生动物进行过清点、登记、确认,司法机关可以依法按照证据保全程序对经过登记保存的证据进行保全,之后可依法将活体野生动物科学放归。

“在放归规程中还需要符合《野生动物保护法》《生物安全法》等法律中关于野外放归的规定,特别是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避免造成生物入侵。”于文轩说。

涉案小熊猫还能回家么?

2021年4月23日,黑龙江省出现一头成年雄性东北虎,被救助后命名为“完达山一号”,被送至中国横道河子猫科动物繁育中心隔离观察。5月18日,在穆棱林业局东兴林场施业区范围内,“完达山一号”被成功放归自然。

从事发到放生,前后不到一个月时间。

而今年“4·29”特大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中的小熊猫,已经在碧峰峡生活了超过半年的时间了。

南京红山森林动物园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中心技术主管陈月龙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救助之后的流程,一般为“体检、观察、治疗、康复、体检评估、放归”,原则上达到放归要求的时候就会尽快放归。

“针对于涉案的小熊猫,需要具体对实际情况进行评估,以便判断其是否还有野放条件。”陈月龙表示,被救助的野生动物最终能否放生,有多个因素的考量标准,包括个体情况、野放环境,以及是否采用了科学的救助饲养方法。

业内共识是,被救助收容的野生动物,与人类以及非自然环境接触的时间越短,对于未来野放的条件越有利。

2015年四川美姑县森林公安局曾经查货获4只被偷猎的小熊猫,并及时将其送到美姑县大风顶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进行救护和观察,4天后将小熊猫放归于美姑大风顶自然保护区小熊猫栖息地。



自然中的小熊猫。图/视觉中国

姜南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根据涉及野生动物案件的形式和程度不同,案件审理的长度也不尽相同,有的案件短则数月,长则数年,从这个角度来看,确实对于野生动物的救助和放归造成了困难。

针对涉案野生动物救助的问题,2021年11月,国家林草局曾就《罚没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移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罚没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保管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罚没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保管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明确提到,“对于本部门罚没的以及其他执法机关移交的原产于当地的健康野生动物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做好拍照、录像等取证工作后,可以及时放归野外,不再办理本办法规定的入库、保管、处置等手续。”

但至今,相关管理办法仍未正式出台,部分等待被解救的野生动物仍然面临着无法回家甚至死亡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中明确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不法分子最终将依法受到惩处,但小熊猫是无罪的,如果最终无法回归野外,无异于被判了“无期徒刑”。

它们理应回家,也必须回家。

作者:胡克非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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