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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女大学生带猫就诊反被抓伤成十级伤残 诊所医生被判赔偿近10万元

来源: 更新时间:2023-02-10 21:11:15
The Beginning

来源:封面新闻


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我应聘的是电视台的主持人,现在脸被抓伤了,该怎么办?”成都女大学生陈某是某高校播音与主持专业学生,毕业后,她想应聘电视台的主持人,却在一家宠物诊所遭遇了“意外”。

2020年5月28日,陈某带着自家猫咪,前往成都一家宠物诊所检查。宠物诊所的工作人员王某在一间空间较为狭小的诊室接待了她,并为猫看诊。

在这个过程中,该诊室里还有一只体型较大的布偶猫,该诊所和兽医王某并未将该布偶猫带出诊室。此后,陈某在与王某沟通猫的病情时,该布偶猫突然抓伤陈某的脸部,致使陈某脸部当场出现了多条血痕。

2月10日,记者从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判决被告王某向原告陈某赔偿各项费用93657.9元,并向原告陈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女大学生带猫就诊反被抓伤

赔偿金额协商陷入僵局

这次事故发生时,诊所内仅有陈某和王某二人在场,诊所内部没有监控录像。

记者获取到的一份王某与陈某之间的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6月1日,陈某问,“医生,抓我那个猫是布偶吗?”王某回答,“是的,梵色布偶。”

陈某说,“布偶不是很温柔嘛,我也没搭理它没逗它的就突然抓我,我就想不通”,王某称他应该是在发情,想去挠十一(陈某的猫的名字),所以第二天我们就给他做了”。

2020年6月3日至4日,陈某询问,能否复制当时的监控录像,王某回复说,诊所监控看不到诊室内情况并且好久没有开。

陈某则表示,自己当时没有任何逗猫、招惹它、喊它、和它互动、吓唬它等类似行为,“打进门起我就没搭理它,它自己突然跳起来抓我。”

王某在陈某受伤后、双方未就赔偿金额协商陷入僵局前,王某一直认可其饲养的猫抓伤陈某的事实,并承诺承担赔偿责任,从未提出过陈某或陈某的猫对伤害发生应承担何种责任,可以一定程度上还原当时事发经过。

庭审法官认为,该案现有证据显示王某的猫抓伤陈某面部的事实,足以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故法院对王某饲养的猫抓伤陈某面部造成其面部损伤的事实予以认定。

宠物猫伤人

饲养者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提到为何宠物猫会伤人一事,王某当时向陈某解释,该布偶猫可能处于发情期,所以情绪不稳,容易失控伤人,并承诺其会承担后续所有的治疗费用和交通费用,安慰陈某及时就诊。

后来陈某又接种了狂犬病疫苗,同时分别前往了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草市街分部、成都市医大整形美容研究院进行治疗,共计看诊7次,后续还将继续治疗,但是面部疤痕已经不可能完全祛除。

而陈某所应聘的成都电视台主持人的岗位受到了影响,并且很难再在任何需要出镜的岗位上应聘成功,该情况对陈某的工作、未来职业规划都造成了影响,陈某为此情绪低迷,精神状态不佳。

陈某在经过7次治疗后,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就其脸部伤情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经鉴定,陈某脸部疤痕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动物伤人 饲养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成都高新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对于该案中双方争议的陈某所受伤害是否由王某饲养的猫造成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王某在2020年6月的聊天记录中认可陈某“没有任何逗猫、招惹它、喊它、和它互动、吓唬它等类似任何行为”,足以证明陈某不存在任何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导致其自身受伤,所以陈某所遭受的损失应当由王某全部承担。

陈某主张诊所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该案直接侵权人并非诊所,无证据证明伤人的猫系诊所饲养、归诊所所有,王某的身份是否为诊所的共同经营者并不影响动物饲养者的责任承担问题,法院对陈某主张诊所承担直接侵权责任的主张不予采纳。

此外陈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且疤痕位于面部,其主张支付精神抚慰金于法有据,法院对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酌情确定精神抚慰金数额为3000元。

法官提醒,文明养宠、加强管理,不让自己的宠物影响或伤及他人是每位宠物主人应当重视的问题。宠物本身没有能力去承受过错,不要让自己的过错,成为伤害他人、伤害宠物的理由。

延伸阅读:

老人故意推倒摩托车拒不赔偿后去世 车主坚持追责

2022年6月,陈明(化名)的摩托车被小区内一位老人故意推倒,损失16000余元。

事后,老人态度强硬拒不道歉和赔偿,监护人也始终避而不见。

随后,陈明将自己的遭遇公开至社交平台,引发大量关注。后续,警方以寻衅滋事为由立案调查,案件原本在12月2日开庭,但被临时取消。

直至今年1月,陈明还没等到再次开庭的消息,但肇事老人却已去世,其刑事责任也无法继续追究。

陈明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他依然会坚持要求民事赔偿,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希望能给类似的受害者一个参考案例。

“这里是我家,你叫警察去吧”

去年6月25日,24岁的陈明搬到了上海浦东新区曹路镇的某小区里。

下午4点多,他跟随搬家车辆抵达小区后,将摩托车临时停放在楼下的电动车规划区内,便上楼收拾房间。

几个小时后,他透过窗户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倒在地上,“停车的地方没有挡住车辆和行人通道,有点不可思议。”


陈明的摩托车被老人推倒 图源/受访者提供

陈明是一名摩托车爱好者,他的爱车型号为KTM-rc390。

配置参数显示,这款车的空车重量就有147kg,落地价在6万元人民币左右。

“车本身很重,如果没有很强的外力,不可能随便就倒的。”陈明对中国新闻周刊说。看到摩托车车身多处擦伤,刹车手柄、脚刹、排气管、风挡等多处部件受损,陈明心疼不已,随即选择了报警。

次日,他随小区的物业人员查看监控发现,肇事者是同一单元一楼居住的老人。

监控视频中,老人手挎手提袋经过时,颤颤巍巍靠近摩托车,用胳膊和身体抵住车把,用力推倒摩托车,随后扬长而去。

报警之后,陈明前往老人家里询问情况。他录制的视频里,老人头发凌乱,衣着单薄,手持剪刀,看上去精神似乎不太正常。


老人多次推倒小区居民车辆 图源/受访者提供

老人承认了是自己所为,并称“这里是我家,不是你家,你叫警察去吧”。

后来,社区民警陪同陈明再次上门沟通,遭到老人的辱骂、驱赶。他们尝试联系老人的监护人,电话也一直没能打通。

居委会人员告知,这位老人可能存在精神障碍。民警也提及,鉴于其精神状况,获得赔偿的概率并不是很大。

这位64岁的老人曾在小区多次“肇事”。该小区居民提供的证明显示,她多次推倒楼下停放的自行车、电动车;用砖头砸坏停车位上的汽车,最终由车主自费4000元报修;甚至拿剪刀威胁他人,私自破坏邻居的外卖、快递等。

“后来我才知道,大家都不敢在这停车,当时我刚搬过来,什么也不知道”,陈明说。

为此,有邻居在小区微信群中对陈明表示:“这种事情我们忍了很久,需要(帮忙)了,我们出来给你证明。”

陈明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考虑到老人年岁已大,他原本考虑协商解决。然而,老人及其监护人儿子不但没有露面道歉,反而理直气壮,加上其行为已经引起居民愤怒,“所以决定维权,希望能讨一个公道。”

尚未开庭,老人去世了

去年6月28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龚路派出所受理了陈明的案件。

经4S店鉴定,陈明的摩托车所有的维修费用需要16000多元,而司法鉴定评估的价格为9000多元。


摩托车维修估价单 图源/受访者提供

与此同时,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对老人进行精神鉴定。9月23日出具的结果显示,肇事老人患器质性精神障碍,对本案应评定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对本案应评定为有受审能力。

随后,警方以寻衅滋事为由立案调查。

同年10月21日,案件由公安机关移交到检察院,检察院对老人进行询问后,向法院提起了公诉。陈明称,在此期间,老人的家属始终没有主动联系他,也没有任何表态,“她儿子的住所不定,后面也找不到人。”

去年12月,该案原本以视频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陈明却收到法院取消开庭的消息。“取消的原因是老人没有手机,无法参加视频开庭。我当时也很不理解。”陈明说。

随后,警方告知陈明,涉事老人已在12月13日被逮捕,并在今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

今年1月,有邻居向陈明透露,老人新冠阳性后身体虚弱。1月28日,社区民警通知陈明,老人已在几天前去世。

为此,中国新闻周刊多次联系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电话都未获接通。相关警务人员也表示,具体情况不便透露。

从事发至今,7个月过去了,陈明一直忙于应付此案,工作和生活都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陈明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虽然老人去世了,但是自己依然坚持要求民事赔偿,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如果案件及时处理,可能也不至于出现这种结果。”

事发小区,陈明就住了两周便自行搬离了。案件经网络发酵后,不少网友质疑陈明“不宽容老人、想火”,对此陈明感到很无奈。

“我坚持维权,是希望给类似的受害者一个参考案例,事发后,我的社交媒体收到大量私信,其中不少人称遭遇了车辆被老人或者陌生人损坏的经历,但因为程序、时间成本等问题,不得不放弃维权。”

陈明表示,自己并不在意赔偿结果,而是在意老人违法、犯罪之后,法律究竟如何裁定。

“我想要的不仅是一张判决结果,更是一个交代。”陈明说。

律师:监护人、物业都应担责

针对此案件,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根据警方的鉴定,老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结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可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基础上,对老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鉴定意见通知书

但在民事赔偿上,法律未规定可对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减轻赔偿责任。

赵良善补充,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不等同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但是从民法的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归责原则考虑,如果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明显未尽到监护义务造成其犯罪的,且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又无民事赔偿能力的,也可由其监护人对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相反,如果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责任,监护人则不需承担法律责任。

由于老人去世,该案将终止审理,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在民事赔偿上,如果监护人明显未尽到监护义务的,车主陈明可以起诉监护人,要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赵良善看来,如果老人有遗产,车主可以起诉老人的法定继承人,要求其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予以赔偿。若没有遗产,或者家属不愿自主赔偿的,如果车主陈先生能够证明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就可要求监护人(家属)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赵良善还提到,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以及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规定,如果物业公司未尽到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之义务,对于该老人实施砸车行为置之不理,且未采取有效制止措施,而致本案发生的,那么物业公司就存在一定过错,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1月30日,陈明在个人社交平台发布视频称,对于此事件他会坚持追责,不会私下和解,并称他的活动轨迹范围已全部安装了监控。

“我接下来会追究老人继承人的民事赔偿部分,还有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陈明说。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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