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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关于落实珠江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

来源: 更新时间:2023-02-24 15:3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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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落实珠江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

  为了更好地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水域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4号)和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黄河流域以南相关水域春季禁渔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3﹞1号)要求,现将我市落实2023年珠江禁渔期制度通告如下:

  一、禁渔期

  2023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二、禁渔水域范围

  佛山市辖区西江、北江等所有干流、支流、通江湖泊、珠江三角洲河网等通江河流均为禁渔水域。

  三、禁止类型

  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因养殖生产或科研调查需要采捕天然渔业资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违法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

  五、举报电话

  佛山市农业农村局:83032125顺德区农业农村局:23680033

  禅城区农业农村局:82664115南海区农业农村局:86773237

  三水区农业农村局:87733367高明区农业农村局:88822044

  为保障珠江禁渔制度的顺利实施,佛山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将加大禁渔期制度宣传力度,持续保持高压执法,针对性地开展巡航检查和蹲点驻守,重点打击涉渔“三无”船舶、违规使用禁用渔具和“电、炸、毒”鱼等非法捕捞行为,坚决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和非法网具。涉刑的一律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

  佛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2月23日

THE END

TAG:农村  渔业  农业  佛山市  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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