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州金坛区婚姻登记处简介
金坛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成立于2003年10月,负责全区的婚姻登记工作。办公地点位于常州市金坛区金坛大道152-1(金坛迎宾馆对面),内设婚姻登记大厅、离婚登记室、颁证室、档案室、婚姻家庭辅导室等。主要职责是:办理婚姻登记;补发婚姻证;撤销受胁迫婚姻;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现有登记员7名,年办理婚姻登记7000余对。
多年来金坛登记处秉承“以人为本,依法登记”的工作理念,牢固树立岗位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按照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要求,围绕“环境设置合理化、登记流程规范化、内部管理制度化、工作队伍专业化、服务内容便民化”的工作目标,着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服务环境,提高人员素质,强化内部管理,开创了婚姻登记工作新局面,树立了文明窗口服务新形象。先后荣获“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单位”、“江苏省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工人先锋号”、“巾帼文明岗”、“青年文明号”等称号。
二、联系电话:0519-82803236
三、地址:常州市金坛区金坛大道152-1(金坛迎宾馆对面)
交通:区内乘坐106路公交至职工服务中心站下车
四、申请在常州市金坛区婚姻登记中心办理结婚登记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男女双方均为内地居民。(跨区域办理规则请查看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区域办理指南)
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 22 周岁,女年满 20 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8、当事人持有《江苏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五、申请材料目录
1、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含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下同)和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原件、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原件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原件、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原件等材料。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军人证件原件和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原件。
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2、居住证
若双方户籍都不在办理地所在的设区市范围内,至少一方当事人需提供办理地本区县的居住证。
3、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3张。
【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