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18年,京东公司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产局)提起申请,要求宣告阿里巴巴于2011年注册的“双十一”商标无效。申请被驳回后,2020年5月,京东将国家知产局诉至法院。
7月12日,上游新闻记者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获悉,北京市高院终审认为,“双十一”商标在部分领域缺乏显著性,按《商标法》规定不应被注册为商标,因此判决撤销国家知产局此前裁定,并要求其对京东公司的申请重新作出裁定。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开的“双十一”商标案终审判决称,”双十一”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据了解,从2018年起,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京东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要求知产局宣告“双十一”商标无效,涉及领域包括“电视广播、新闻社”、“培新、安排和组织大会”以及“广告、替他人推销”等范畴。京东公司认为,“双十一”是描述时间特点的通用词汇,单纯的“双十一”作为商标使用缺乏显著性,该商标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规定,应予以宣告无效等。
阿里巴巴则认为,在“双十一”商标申请前,“双十一”并不属于各大网络电商、实体商家、消费者广泛参与的大型购物促销活动的通用名称,京东公司的理由和证据,不足以证明“双十一”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2020年3月,国家知产局认为,“双十一”作为商标,在上述领域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裁定维持“双十一”商标。
阿里巴巴集团“双十一”商标核准注册在35、38和41等类商品服务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
京东公司不服,于2020年5月将国家知产局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0年3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双十一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判决撤销国家知产局的裁定,并要求其对京东公司的申请重新作出裁定。
国家知产局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2021年7月1日,北京市高院终审认为,《商标法》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双十一商标注册使用在“电视广播、新闻社”、“培新、安排和组织大会”以及“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系对服务促销特点的描述或宣传性用语,难以起到商标的识别性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无独有偶。在“双十一”商标案宣判前,6月29日,京东“618狂欢节”商标案也在北京市高院终审宣判。法院认为,“618狂欢节”被视为开展促销活动的宣传语,也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内容、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商标法》,因此判决撤销国家知产局的裁定,并要求其对消费者赵女士的“宣告商标无效”申请重新进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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