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招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行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的通告
为持续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消除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规定,现将我市继续实行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的区域通告如下:
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道路为主要边界划定,范围为普照路以北、西外环以东、鑫汇路以南、金龙路以西。
禁止燃放区范围内,禁止销售二、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具体规定,按照《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执行
三、禁止燃放区域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一般管理区内,禁止在下列区域和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 文物保护单位、党政机关、医疗机构、民政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
(二) 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地下管道、窖井、建筑施工工地
(三) 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四)车站、码头、宾馆、酒店、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六)大型仓库、停车场,易燃易爆等危化品生产、存储、销售、使用场所;
(七) 景区、林地、绿地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四、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及举办焰火燃放活动。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招远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4日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