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台区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减轻烟花爆竹燃放对环境空气质量的不利影响,保障公共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宝鸡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金台行政区城内烟花爆竹燃放、销售及其管理活动。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销售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相关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二、下列区域禁止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西关街道、中山西路街道、群众路街道、东凤路街道,卧龙寺街道、中山东路街道、十里铺街道、陈仓镇、蟠龙镇、金河镇。
三、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后,全区范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行政区城内,除本通告第二条规定区域之外的下列地点,禁止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⓵国家机关、部队驻地、学校、幼儿园、医院、疗养院、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⓶车站、广场、公园、停车场、商场、宾馆、酒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网吧、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域; ⓷城市道路、桥涵、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以及其它地下空间;⓸加油站、液化气站、天然气站、加气站、燃气管网及其配套设施周边区域;⓹山林(台塬)、仓库、输变电站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及周边区域;⓺文物保护单位和旅游风景名胜区;⓻居民住宅小区。
五、各镇街及有关部门要将烟花爆竹销售、贮运、燃放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开展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辖区内单位和个人遵守通告,并在重大节日、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问加大宣传力度。
公安、民政、自然资源、行政审批、交通等有关部门在办理户籍登记、婚姻登记、殡葬服务、产权登记、市场主体登记等业务时,应通过单位办事大厅、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广播、告知书、告知牌等形式,开展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宣传教育。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公司等应做好本单位、区域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教育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开展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公益宣传。
六、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召集村 (居)民会议、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事项制定公约(规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七、在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域内的酒店、宾馆以及从事庆典、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不得向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人员提供相关服务,并对责任范围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八、公安、应急管理、城管执法、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涉及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燃放、销售、储运烟花爆竹的行为向公安、应急管理部门举报。
十、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二)未经许可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十二、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员干部应带头禁放烟花爆竹,积极参与禁燃禁放的宣传、劝导工作,凡有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依法依纪从严从重处理。
十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违法燃放、销售、运输烟花爆竹举报电话: 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 0917-3156000
违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举报电话:金台区应急管理局 0917-3511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