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市政府制定印发了《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徐政规〔2023〕3号,以下简称《意见》),于2023年3月10日起实施,现做政策解读如下:
一、关于修订背景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徐政发〔2015〕57号)已经失效,须出台新的政策文件。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04号),在徐政发〔2015〕57号基础上,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我市实际情况制定。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加强困难群体帮扶力度
为切实减轻低收入城乡居民经济负担,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二)完善基金筹集相关规定
综合考虑全市经济发展和实际情况,调整部分档次标准,依然保持十二档缴费档次不变。进一步重申集体补助规定,同时明确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完善基础养老金增发政策
在原有缴费年限增发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对65周岁以上的参保城乡居民增发基础养老金,鼓励各地设置与个人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奖励性基础养老金。鼓励设置奖励性基础养老金。
(四)建立基础养老金等正常调整机制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建立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提高和增发部分、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一次性丧葬费补助金等标准的确定和调整,由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实施。
三、施行时间
《意见》自2023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