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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青年职工公寓管理实施细则(原文)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6-22 19:54:45
The Beginning

佛山市禅城区青年职工公寓管理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区住房保障制度,着力解决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的住房困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8〕40号)的文件精神,禅城区政府面向其中在本区稳定就业但家庭经济条件一般且住房困难的青年职工家庭提供过渡性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称青年职工公寓)居住,结合本区实际,特此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青年职工公寓以个人名义申请,供申请人及其直系亲属共同居住。

  直系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亲兄弟和亲姐妹。

  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共同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申请人家庭由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他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构成。

  本细则所称承租人家庭由承租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他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构成。

  第四条 每个申请人家庭只能申请一套和租赁一次青年职工公寓。租赁合同期由申请人提出,最长为3年。

  第五条 青年职工公寓根据房源空置情况进行分配,实行轮候入住制度。

  第六条 职责分工

  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为本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青年职工公寓的建设规划编制和管理政策制订;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各部门开展工作;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核实申请人家庭的房产情况;负责青年职工公寓入住申请的终审,并向社会公告。

  市自然资源局禅城分局:协助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核实申请人家庭在本市的房产情况。

  区发展和改革局:协助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制订青年职工公寓的租金标准,并配合做好信息公示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的青年职工公寓的租金进行管理和调度。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核实申请人家庭享受本局发放的各类住房补贴优惠政策情况。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核实申请人家庭享受本局发放的各类住房补贴优惠政策情况。

  区教育局:负责核实申请人家庭享受本局发放的各类住房补贴优惠政策情况。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核实申请人家庭享受本局发放的各类住房补贴优惠政策情况。

  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核查申请人家庭享受本中心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及直管公房情况。

  各镇(街道):负责受理青年职工公寓入住申请,并进行初审;核查申请人家庭享受本镇(街道)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及直管公房情况。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青年职工公寓的现场管理工作,办理入住登记手续,签订租赁合同,按时收缴租金等费用;接受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委托建立入住轮候登记册,将经批准的申请人列入轮候登记册进行轮候;将房源空置情况和轮候信息向社会实时公告;负责租赁期满和因违规(约)被终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的清退工作;接受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委托对承租人家庭进行年审。

  其他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助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做好青年职工公寓的建设、审批、管理等工作,加强各部门联动,实现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第二章 申请和审核

  第七条 申请条件

  青年职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个人名义申请一套青年职工公寓:

  (一)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二)申请人在本区工作,已与住所登记在本区的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并在该工作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三)申请人的知识水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中级及以上技工职业技能资格;

  2.大专及以上学历;

  3.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国家注册类执业资格;

  5.国家注册类职业资格;

  6.国家注册类专业资格;

  7.其他经区职能部门认定可申请的资格。

  (四)申请人家庭上一年(申请之月前12个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上一年度本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五)申请人家庭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六)申请人家庭未享受过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直管公房等住房优惠政策。

  (七)申请人家庭未享受过本区财政发放的各类住房补贴优惠政策。

  (八)申请人家庭不属于实施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

  第八条 申请资料

  (一)本区青年职工公寓申请登记表。

  (二)申请人家庭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或职业技能水平证书。

  (四)申请人家庭申请之月前12个月收入材料(包括个人收入证明、纳税清单、社保缴交记录、公积金缴交记录)。

  (五)申请人劳动合同。

  (六)申请人工作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并对申报信息、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申请办法

  符合条件的青年职工可在工作日到意向居住的青年职工公寓所在镇(街道)的行政服务中心提交资料申请。

  申请资料齐全的,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予以收件,并出具受理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的,不予收件,并当场告知申请人。

  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转交镇(街道)住房保障部门办理。

  第十条 初审办法

  镇(街道)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上述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将申请资料录入佛山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及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承租青年职工公寓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同步进行公示。公示期直至完成整个审批程序,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初审完成后,镇(街道)住房保障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到区住房保障中心。

  第十一条 复审办法

  区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上述申请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享受本中心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及直管公房情况进行核查,提出复审意见。

  复审完成后,区住房保障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将复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到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第十二条 终审办法

  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自收到上述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承租青年职工公寓条件进行审查,提出终审意见,并将终审意见通过本区住房保障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不少于5天。

  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在审核中需要向市自然资源局禅城分局、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民政局等部门获取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有关住房、人口、户籍、收入、婚姻登记等情况信息的,参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8〕40号)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各部门自收到核查名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信息反馈给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审核通过及公告期满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对公告期内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纳入青年职工公寓保障范围,予以登记入册,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和公寓所属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第三章 租赁管理

  第十三条 入住和轮候办法

  申请人持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的审核结果告知书到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指定地方现场办理入住登记手续。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根据申请人到场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派发“轮候顺序号”,建立轮候登记册,并将轮候登记册在入住手续办理现场及禅城区住房保障网实时公示。当有空置房屋时,安排排位第一的申请人员入住,并以此类推。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在入住手续办理现场及禅城区住房保障网实时公布空置房屋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本区重点企业的青年职工优先入住,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预留房屋总数3%的空置房屋专门用于安置本区当年新增重点企业的青年职工。当预留房屋不足房屋总数3%时,新增空置房屋先归入预留房屋数量,一直到预留房屋数量达标后,剩余空置房屋方可用于安置其他轮候青年职工。

  青年职工公寓有空置时,公寓所属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及时与申请人办理身份登记、租赁合同签订、按金收取等手续,并交付钥匙,安排入住。

  申请人的工作单位属于以下之一情况的,公寓所属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优先安排入住:

  1.上一年度本区纳税大户;

  2.大型骨干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超5亿元)、重点项目(税源)企业、金融机构、挂牌上市企业(包括挂牌上市后备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类型企业,并符合本区产业发展规划,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具有一定核心竞争力、成长性强的代表性企业;

  3.在本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收登记,符合本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单位;

  4.获省、市创新人才团队立项的团队所在单位;

  5.建有省级以上创新平台的单位;

  6.省知识产权示范单位;

  7.纳入本区当年重点招商项目;

  8.注册资金在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三资”单位;

  9.在提出申请前一年单位年纳税密度达到100万元/亩或100万元/千平方米(软件及电子信息服务型单位的年纳税总额达到100万元);

  10.经有关部门认定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的企业。

  第十四条 青年职工公寓实行合同管理制度,申请人应当与公寓所属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青年职工公寓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可采取广东省统一印制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五条 申请人收到审核结果通知书次日起30日内要到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指定地方办理入住登记手续,如有空置房屋,即现场办理入住手续,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赁按金。如没空置房屋时,则按第十三条的规定,登记为轮候人员,待有空房时,由工作人员按轮候顺序号的先后通知轮候人员办理入住。轮候人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持轮候登记号、审核结果通知书到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指定地方办理入住手续,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赁按金。

  申请人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公寓所属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不再安排入住并将名单上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取消申请人家庭保障资格。申请人家庭不得再次申请青年职工公寓。

  申请人拒签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资格,公寓所属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不再安排入住并将名单上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取消申请人家庭保障资格。申请人家庭不得再次申请青年职工公寓。

  第十六条 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后30日内不入住的,公寓所属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将名单上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取消申请人家庭入住资格,公寓所属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按规定解除租赁合同。申请人家庭不得再次申请青年职工公寓。

  第十七条 青年职工公寓的租金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计收。

  第十八条 青年职工公寓租金标准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出,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青年职工公寓租金标准不高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70%水平,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公寓所属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在不超过青年职工公寓租金标准的前提下自行制定租金具体数额,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

  第十九条 承租人家庭应当遵守物业管理制度,爱护公物;遵守操作规程,正常使用配套设备。应按相关规定缴纳租金及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治安、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第二十条 青年职工公寓按照“经济、环保”原则进行装修。承租人家庭未经公寓所属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同意,不得对青年职工公寓擅自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内部结构。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家庭不得将青年职工公寓擅自出借、转租、分租、调换;不得闲置超6个月。

  第二十二条 青年职工公寓只能居住使用,承租人家庭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家庭不得在青年职工公寓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四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青年职工公寓租赁合同期满的,承租人家庭应无条件退出青年职工公寓,结清水电等费用,并不得重新申请入住青年职工公寓。逾期不退出的,公寓所属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按市场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经3次催促仍拒不退出的,公寓所属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将承租人家庭列入住房保障“黑名单”,5年内不接受其住房保障申请。

  第二十五条 青年职工公寓租赁合同期满原则上不再续租。因怀孕、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导致行动不便需延长租赁合同期的,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前1个月向公寓所属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交续租申请,经镇(街道)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同意,方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六条 公寓所属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按照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每年定期对承租人家庭实行年审。年审通过的,将维持承租资格不变;年审不通过的,将按规定取消承租资格。年审结果应告知承租人,并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备案。

  承租人应主动向公寓所属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户籍、人口、收入、住房、工作等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在租赁期内,因户籍、人口、收入、住房、工作等发生变化,承租人家庭不再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取消承租资格,公寓所属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青年职工公寓。承租人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退出青年职工公寓,并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退出的,公寓所属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按市场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经3次催促仍拒不执行的,公寓所属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将承租人家庭列入住房保障“黑名单”,5年内不接受其住房保障申请。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主动退出青年职工公寓的,应提前1个月向公寓所属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书面申请。青年职工公寓退还之时,应结清水、电、煤气等费用。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取消承租资格,将承租人家庭列入住房保障“黑名单”,5年内不接受其住房保障申请;公寓所属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青年职工公寓: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青年职工公寓;

  (二)擅自将承租的青年职工公寓转租、出借;

  (三)擅自改变青年职工公寓的结构或使用性质;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青年职工公寓6个月以上;

  (五)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

  (六)利用青年职工公寓从事违法活动;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是《佛山市禅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配套文件,其他条款依照《佛山市禅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负责解释。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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