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2022年高校毕业生到机关事业单位实习管理
(一)实习单位要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实习工作,尽量考虑高校毕业生专业对口和兼顾高校毕业生职业倾向,安排适宜岗位进行实习,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教育、培养和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使高校毕业生真正通过实习增长才干、得到锻炼。
(二)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到机关事业单位实习管理办法》(宁人社规字〔2021〕15号)要求,高校毕业生实习结束时后,实习单位为高校毕业生填写书面实习鉴定意见。实习期间中断实习的,要及时向实习单位如实说明情况并提出申请,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区直部门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备案,高校毕业生离开实习单位后基本生活补贴随即停发。
(三)高校毕业生只能在一个单位参加实习,对隐瞒实情,多处实习、多头领取基本生活补贴者,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基本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并取消其实习资格。
(四)高校毕业生实习期间严格落实请销假制度,需请假处理个人事务,须填写请销假登记表,经实习单位同意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区直部门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备案。严格控制事假天数,事假当月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含5个工作日),超过5个工作日的停发当月基本生活补贴;病假当月原则上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含7个工作日),7个工作日以内的发放全额基本生活补贴,超过7个工作日的,按照实际工作日发放当月基本生活补贴,病假必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实习期间凡无故不履行请假手续或事假超过1个月,病假超过2个月,终止实习。
(五)高校毕业生未按规定时间报名、参加资格审核致使首月到岗实习少于10个工作日的,不予发放基本生活补贴,超过10个工作日(含10个工作日)的,按照实际工作日发放当月基本生活补贴;高校毕业生实习期间因自主就业或身体状况等情况终止实习的,致使当月在岗时间不满10个工作日,不予发放基本生活补贴,超过10个工作日(含10个工作日)的,按照实际工作日发放当月基本生活补贴。
(六)实习期间,实习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就业合同的,应立即上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区直部门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并停发基本生活补贴,对违反规定的实习单位将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七)在区直部门实习的高校毕业生基本生活补贴发放,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汇总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发放。
(八)高校毕业生实习期满6个月以上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申报时须持实习单位开具的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每年公布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2022年9月至12月的社会保险费,2023年按实际在岗时间缴纳社会保险费,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高校毕业生提供的缴费凭证核发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发放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10日。
(九)自治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为实习高校毕业生提供人事档案管理、政策咨询、就业指导等服务。
(十)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辖区内高校毕业生在岗实习情况的监管力度,会同相关部门适时进行检查,坚决杜绝冒领基本生活补贴等问题的发生。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会同财政厅等部门适时对各地实习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