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12岁或以上人士从外国乘机去澳门需要两项证明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宣布,因应新冠肺炎的疫情变化,卫生局根据第二/二○○四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自10月7日零时起,由外国前来澳门的直航飞机或联程航班第一程飞机乘机前:
一、由极高风险国家(孟加拉国国、巴西、柬埔寨、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尼泊尔、巴基斯坦、菲律宾、俄罗斯、南非、斯里兰卡、坦桑尼亚、土耳其)出发者,须出示7日内采样的3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核酸测试阴性结果证明,且上述证明须为每次采样相隔至少24小时及最后一次为登机前48小时内采样。
二、由其他外国出发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核酸测试阴性结果证明必须为48小时内采样。
三、12岁或以上人士,尚须出示已完成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全程接种14天或不适合接种新型冠状病毒疫苗的证明。有关证明须为国际旅行用途者或为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可者。
出示虚假证明者,可能须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拓展材料
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传播,自2021年10月6日凌晨0时起,持有由卫生当局认可的合资格机构发出的24小时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核酸测试阴性结果证明的人士,方可进入出入境事务站的离境区域。
基于公共利益,尤其是防治疾病、紧急救援,以及维持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常运作或居民基本生活所需的例外情况,卫生当局可豁免有关人士遵守上款所指措施。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