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申请增加准驾车型
办理申请增加准驾车型
办理申请增加准驾车型
一、有关规定
(一)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
(三)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四)增加申领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五)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六)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年龄规定: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 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七)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身体条件规定: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离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6、下肢:运动功能正常。申请驾驶手动档汽车,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申请驾驶自动挡汽车,右下肢应当健全;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瘾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2、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3、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两年的;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的;
5、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2、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3、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两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十)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不得有在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记录。
(十一)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考试科目分为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3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两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
(十二)每个科目考试一次,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日期应当在20日后预约。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有效。
(十三)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
二、办事所需资料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四)本人近期免冠、白底背景、人头像约占相片长度三分之二的彩色正面光学相片6张(其中规格为48mmX35mm的2张张贴在申请表格上,32mmX22mm的1张贴在培训记录上;32mmX22mm的3张用相袋袋封好),以及提供分辨率为300dpi的Jpeg格式,规格为32mmX22mm电子文档。
(五)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六)经驾校培训的,还需提交交通主管部门确认的培训记录。
三、办事流程程序
(一)流程:
受理岗(信息录入、科目一考试预约),考试岗(科目一成绩录入),档案岗(复核、制准考证明),受理岗(科目二考试预约),考试岗(科目二成绩录入),受理岗(科目三考试预约),考试岗(科目三成绩录入),档案岗(复核、确定档案编号),领导岗(审核),档案岗(制驾驶证),受理岗(发证),档案岗(归档)
(二)程序:
1、受理岗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不符合规定的,出具退办凭证。符合规定条件的,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确认申请人不具有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两年、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同时查询申请人累积记分情况,对申请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和牵引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查询申请人是否具有在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记录,并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记录查询结果后,受理申请,收存相关资料。查询结果证实存在上述情况的,出具退办凭证。因计算机网络问题暂时无法完成查询的,可以先受理,并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前完成查询。期间,查询结果证实存在不准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情形的,出具退办凭证。
2、受理岗预约科目一考试,核发预约考试凭证。属于驾校培训的还应查验交通主管部门确认的培训记录。
3、考试岗按期进行科目一考试;考试前应当核实申请人,考试后应当在考试成绩表上记载考试成绩;考试合格的,应当由考试员和申请人共同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名;考试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并可以当场补考一次。
4、档案管理岗复核受理岗收存的资料和科目一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确定《准考证明》编号,并制作《准考证明》。
5、受理岗核发《准考证明》;预约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经驾校培训的还应查验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并在预约科目三考试时收存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
6、考试岗按期进行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考试前应当核实申请人,考试后应当在考试成绩表上记载考试成绩;考试合格的,应当由考试员和申请人共同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名,考试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并可以当场补考一次。科目三考试合格的,收回《准考证明》和交通主管部门确认的培训记录。
7、档案管理岗复核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符合规定的,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
8、业务领导岗审核。
9、档案管理岗制作机动车驾驶证。
10、核发机动车受理岗驾驶证,收回《准考证明》和原机动车驾驶证。
11、档案管理岗整理资料,确认查询结果,符合规定的,装订、归档。尚未完成查询的,完成查询后归档。
四、办事期限
(一)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
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10日后预约考试;
2、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20日后预约考试。
(三)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准考证明满20日后预约考试;
2、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30日后预约考试;
3、报考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40日后预约考试;
4、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60日后预约考试。
(四)全部科目考试合格后,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