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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奋斗者承诺书”有效(法院认定奋斗者协议有效)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9-12 17: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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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奋斗者承诺书”有效】40岁的曾梦曾在2012年入职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华为公司),2018年5月,华为公司以曾梦旷工三日为由将他解聘。曾梦将华为公司诉至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年终奖、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共计约91万元。

而此案的一个争议焦点为,曾梦在入职华为公司时除了签订劳动合同外,还手写了一份《成为奋斗者承诺书》(下称《承诺书》),该承诺书中提到其自愿放弃在公司工作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及相应的工资。

一审法院审理该起劳动争议案后,认为华为公司解除与曾梦的劳动关系合理,并无证据证明曾梦书写《承诺书》时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判令华为公司支付曾梦未发放的三年年终奖和律师费共计245018元,驳回其它诉讼请求。

↑曾梦认为,尽管签署《承诺书》,但对方违背契约在先,他才主张自己应得的权益。而广东省高院认定为,曾梦出具的《承诺书》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

曾梦和华为公司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9年9月3日,二审法院判令维持一审判决,曾梦不服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曾梦告诉红星新闻,10月20日晚,他收到了法院的再审裁定书,广东高院认为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驳回了他的再审申请。

入职时曾签写《成为奋斗者承诺书》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此案二审判决书显示,2012年11月19日,曾梦入职华为公司成为一名产品经理,并手写了一份《承诺书》。

该《承诺书》主要内容是:承诺人深刻理解公司所处行业充满风险和不确定性,竞争激烈而残酷。为获得分享公司长期发展收益的机会,愿意长期艰苦奋斗,努力工作。承诺人承诺自愿成为奋斗者,自愿放弃在公司工作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及带薪年休假工资。即使离职,无权也不会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

↑曾梦手书并签名的《承诺书》

曾梦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在职期间长期在海外做相关项目的工作。2014年他被外派到华为公司西非地区部,2016年被分配到北非地区部在摩洛哥工作,“我的各项考核也完成得很好,主管把我2017年的关键考核指标打得很低。”

曾梦提供的一审起诉状中提到,2017年2月6日,他的上级主管刘某要求他离职,尽快找下家,曾梦不同意,要求公司给辞退函被拒,于是在2017年6月12日把曾梦调回深圳待岗,回国待岗半年来,华为公司既不分配工作也没有辞退曾梦,要求曾梦主动离职。

不服解聘 将华为公司诉至法院

曾梦称,直到2018年4月,他误以为部门相关人士已经同意将他辞退,而不是让其自己离职,就想在离开之前将假期全部休完,就向上级部门申请休假。

案件资料显示,曾梦2016年至2018年期间未休年休假;2018年5月10日,曾梦通过华为公司内部系统申请休假,5月11日提醒上级主管审批,主管回复“等下说,我在会上”;5月18日,曾梦再次提醒审批未收到答复;5月19日,曾梦发出一条询问“请问下周有工作安排给我吗?如果没有,我想继续休假,可以么?”,原告上级主管回复“在开对标会”。曾梦于2018年5月14日至18日期间休假。

↑一审法院认定的原告涉案休假情况。图据裁判文书网

2018年5月26日,华为公司向曾梦出具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曾梦,因您连续旷工三天,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决定于2018年5月28日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

曾梦在华为公司工作期间,2014年度至2016年度,拿到的年终奖分别为7.5万元、17万元、8万元,其余年份年终奖为零。曾梦认为自己遭到华为公司某些主管为达到裁员目的构陷,不服解聘,要求华为公司赔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年终奖、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费等费用共104余万元,还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仲裁结果为,华为公司支付曾梦2012年11月19日至2018年5月28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14523.03元;华为公司支付曾梦2017年度、2018年度年终奖8万元、32438.36元;华为公司支付曾梦律师费960元,驳回曾梦其他仲裁请求。

曾梦和华为公司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先后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曾梦提起诉讼在先,为一审原告。

法院认定华为辞退曾梦合法

曾梦请求法院判令华为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年终奖、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费等费用共约91万元。华为公司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书中关于支付曾梦2017、2018年度年终奖以及律师费的仲裁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提交的曾梦请休假电子流、曾梦与主管刘某的聊天记录及该公司人力张某与曾梦的往来电子邮件,可知曾梦于2018年5月10日向主管领导刘某发出请假申请,尽管在等待批假过程中,曾梦联系并告知过刘某其已申请休假,但直至5月18日曾梦在未得到正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休假,连续旷工3天,违反了被告华为公司相关考勤规定,华为公司有权按照规定解除劳动关系,不违背法律规定。因此不予支持曾梦关于华为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法院同时认为,华为公司未对曾梦2014年至2017年每年工作考核评价标准、考核结果以及该年度考核结果与年终奖数额之间的因果关系联系举证,华为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认定华为公司支付曾梦2016年剩余年终奖9万元、2017年年终奖122500元、2018年年终奖30411元;华为公司还应支付曾梦律师费2107元。

↑一审法院驳回曾梦未休年休假工资、平时加班费用等诉讼请求。图据裁判文书网

而对于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费等,一审法院指出,结合华为公司考勤管理实施细则,曾梦无证据证明,他在职期间工作每天延时加班2小时获得华为公司的审批。曾梦在其个人书写的《承诺书》中作出的上述承诺,属于其个人自愿放弃年休假和年休假工资的情形,华为公司可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一审法院决定,驳回曾梦要求华为公司曾梦未休年休假工资、平时加班费用等诉讼请求。

《成为奋斗者承诺书》成争议点

曾梦、华为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曾梦认为,《承诺书》已写明,放弃带薪年休假是为了分享公司长期发展收益,而自己是在遭到主管刘某构陷下被开除,这让其利益受到严重侵害,不可能再分享公司长期发展收益,违背契约在先,他才主张自己应得的权益,请求二审依法支持其全部请求。

↑曾梦在二审中提出,是对方违背契约在先,他才主张自己应得的权益。图据裁判文书网

华为公司认为,曾梦在职期间自行提交了奋斗者申请和《承诺书》,其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有效,且曾梦在职期间享受了公司额外授予的期权奖励,华为公司并无任何侵害其权力的行为存在。曾梦是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情况下被解除劳动合同,其上诉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全部驳回其上诉请求。

华为公司还指出,一审判决不顾曾梦历年奖金浮动的事实,也置企业的用工自主权于不顾,在曾梦无法证明与华为公司之间有关于年终奖的约定或规定从而举证不能的情形下,反而认为是华为公司举证不能,无视三年年终奖为零的事实,直接从6个年度中,按有奖金的年度的数据判决补发、支付、提前发放年终奖。华为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赔偿曾梦年终奖、律师费等判决事项。

↑二审认为双方上诉均不成立。图据裁判文书网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曾梦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20年10月1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后认为,并无证据证明曾梦书写的《承诺书》是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下出具,可以认定为该《承诺书》是曾梦真实意思表示,华为公司只需支付曾梦正常期间的工资收入,二审判决并无不当,驳回曾梦再审申请。

曾梦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其擅长的业务是在海外工作,在被华为解除劳动合同后,因为经历一些事情,加上疫情的影响,两年多来未再就业。同时,他对广东高院认定《承诺书》合法很无奈,也担心一些企业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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