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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65%。
在二级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
在三级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
在一个年度内,城乡居民在一级医院和社区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符合报销规定的8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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