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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区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管理工作,加快流动人口同城化待遇步伐,根据《常州经开区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入学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区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制入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各职能部门和镇、街道依照职责权限协助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积分管理办公室)设在政法和应急管理局,负责流动人口积分入学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在本区居住是指在本区拥有合法固定房产或租赁房屋居住并满1年,对在本区购买安置房、农村自建房和在本单位宿舍居住的视作租赁房屋居住。
第四条 申请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可为其符合入学条件的子女申请就读纳入积分管理的公办小学的起始年级(具体学校以公告为准)。
第五条 流动人口积分管理采取个人自愿、分点申请、统一管理、动态调整的模式。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分类管理、镇(校)排名的原则。
第六条 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由基础分、附加分两部分组成。其中基础分指标包括个人素质、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居住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情况和基础教育情况五项内容,附加分指标包括重点行业员工、投资纳税、社会贡献、诚信守法等内容。具体内容见《常州经开区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入学管理积分标准》。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应明确具体责任人,按照相应职责开展工作。
区党政办公室:负责相关工作协调。
区政法和应急管理局:负责积分入学管理的相关协调工作,微网格联络员的核查评分工作。
区党群工作部:负责积分入学管理工作的宣传工作,好人好事、志愿服务优秀的核查评分工作。
区信访局:负责信访矛盾的接待协调工作。
区经济发展局:负责确定企业效益综合评价为A类、B类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录。
区社会事业局:负责确定列入积分入学管理的学校名单和学位数,申请人学历证明、申请人子女基础教育情况,儿童预防接种情况、居民健康档案建立情况的核查评分。
市公安局经开分局:负责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和暂住年限、户籍证明(户口簿)、家庭关系证明、见义勇为和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等项目的核查评分。
区财政局:负责经费保障工作。
区社会保障局:负责职业资格证书、职工养老保险情况证明、退役军人、伤残军人、三属(烈士遗属、因病死亡军人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人证明。
区综合执法局:负责对违反城市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等违法行为的核查评分。
市医保局经开分局:负责职工医疗保险情况证明的核查评分。
区税务局:负责纳税凭证的核查评分。
经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核查评分。
区红十字会:负责义务捐款、无偿献血、机采血小板和以及造血干细胞成功入库和捐献的核查评分。
第八条 流动人口子女享受入读公办学校的指标数,由区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制入学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申请受理
第九条 各镇、街道流动人口积分入学工作管理服务中心统一受理所在地流动人口积分入学管理申请,并负责咨询、资料初审和录入等工作。
第十条 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流动人口积分入学工作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积分管理申请,并填写积分管理申请表。
第十一条 申请小学积分入学的流动人口子女必须是相应年份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出生的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具备正常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接受普通教育的能力)。流动人口子女只能由父母一方申请积分。(如子女的父母失踪或死亡,由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提供子女父母失踪宣告或死亡证明材料,才可作为申请人申请入学)已在起始年级就读的,不能通过积分管理重新申请就读起始年级,如隐瞒已就读事实,参加积分并取得准入卡的,经录取学校查实后取消准入资格。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受理窗口提交《积分管理申请表》时还须提交下列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必备材料:
1.居民身份证、居住证;
2.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家庭关系证明;
3.在本区有合法固定房产的,提供经各镇、街道房屋租赁服务中心(派出所)备案的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居住的,提供经各镇、街道房屋租赁服务中心(派出所)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集宿居住的,提供公安机关对集宿区房屋备案证明。
(二)选择材料:
1.文化程度学历证书或学历验证证明;
2.申请人子女接受基础教育的证明材料:申请小学积分入学的提供就读幼儿园盖章的证明幼儿就读年限的《家园联系手册》;
3.申请就读小学起始年级的申请人,提供《儿童预防接种证》和《常州市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情况评价表》;申请人或其配偶在现居住地卫生院(医院)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的,提供居民健康档案证明;
4.在本区纳税的,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纳税凭证及纳税人身份证复印件;
5.在本区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的,提供社保证明材料;
6.有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提供相关证书或认定证明;
7.在我区企业效益综合评价为A类、B类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工作的,应提供在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材料;
8.近三年申请人或其配偶在本区义务捐款的,提供红十字会出具的收据;
9.近三年申请人或其配偶在本市无偿献血或者机采血小板的,提供献血证明;
10.申请人或其配偶在本区申请加入中华骨髓库并成功入库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成功捐献的,提供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
11.申请人或配偶自愿加入经开区微网格联络员(网格志愿者)队伍的,提供各镇(街道)出具的联络员证明材料;本年度上报网格事项的,提供各镇(街道)出具的事项证明材料;
12.近三年申请人或其配偶有见义勇为的,提供区级及以上见义勇为基金会颁发的荣誉证书或表彰决定;
13.近三年申请人或其配偶做好人好事的,提供区级及以上部门表彰决定或区级以上新闻媒体宣传材料;
14.近三年申请人或其配偶获得区级以上志愿服务优秀的,提供区级及以上志愿者协会颁发的荣誉证书;
15.申请人或其配偶在本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规划用途:住宅)的,提供不动产权证;
16.申请人或其配偶为残疾人、退役军人、伤残军人、三属(烈士遗属、因病死亡军人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的,提供相关证明。
17.申请人根据《常州经开区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入学管理积分标准》要求可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第十三条 申请人只可填报居住所在地对应的参加积分入学的1所公办学校。其中居住在潞城、丁堰、戚墅堰街道的申请人,申请入读小学起始年级的,可同时填报1所有空余学位的统筹公办小学。
第十四条 各镇、街道流动人口积分入学工作管理服务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核对、确认后,出具受理回执交申请人,原件退还,复印件存档。
第十五条 各镇、街道流动人口积分入学工作管理服务中心应建立申请人积分管理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录取工作结束后,由各受理点将录取人员档案送交相关学校保管,未录取人员档案由各地中心小学保管,保管期为3年,过期档案由中心小学予以销毁。
第三章 资料审核
第十六条 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对各地录入的资料进行初审,初审未通过的退回各镇、街道流动人口积分入学工作管理服务中心。各镇、街道流动人口积分入学工作管理服务中心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申请人对材料补充完善后进行重新提交,区积分管理办公室对初审通过的资料流转至各职能部门进行审核评分。
第十七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收到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流转的资料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评分。
第十八条 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不予纳入积分管理;已纳入积分管理的,取消其积分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积分管理。违反相关法律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积分及核查
第十九条 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对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评分情况进行汇总,并按镇分校对申请人所得积分进行排名并公示。对填报统筹学校的申请人,其子女未被居住地公办学校录取的,在统筹学校所在地的申请人之后进行排名。
第二十条 在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基础分情况进行排名;基础分再次并列的,根据申请人暂住登记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名。录取公示后,申请人自愿放弃录取资格的,由区积分办核实后予以顺延。申报小学积分入学的申请人,如填报了统筹志愿并已被统筹学校录取,不得参加顺延。顺延只适用于填报了一所公办学校志愿未被录取的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可凭居民身份证号码及档案编号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网站查询个人积分。对积分情况有异议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在公示结束前到提交申请的各镇、街道流动人口积分入学工作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积分复核要求,也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在公示期内向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举报或投诉。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统一将投诉或举报材料移交相关部门核查,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查,核查结果反馈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各受理点从4月11日至6月11日为积分材料受理期,6月12日至6月20日,各受理点只接受申请人的补充材料,6月21日起,不再接受任何材料。各受理点在法定假日按规定正常休息,不受理材料。对申请人数多、工作量大的受理点,应安排工作人员在法定假日加班,方便申请人递交材料。
第二十三条 6月24日至6月29日,由区积分办按镇分校公示积分情况;7月1日至7月2日,由区积分办按镇分校公示录取人员名单;7月3日至7月5日,申请人到各受理点领取《入学准入卡》;7月6日至7月10日,申请人到录取学校办理报名手续。
第二十四条 在6月29日前,申请人、受理点工作人员发现评分错误的,可向区积分办申请纠错,逾期区积分办不再受理。
第五章 入学管理
第二十五条 获得入学准入资格的申请人携带入学准入卡和教育部门要求的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内至准入学校为子女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至准入学校为子女办理入学手续需提供以下必备证明材料:
1.《入学准入卡》;
2.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家庭关系证明;
3.居民身份证、居住证;
4.入学人接受基础教育的证明材料;
5.入读小学起始年级必须提供《儿童预防接种证》和《常州市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情况评价表》。
第二十六条 根据《义务教育法》第三章第十九条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于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智障、特殊适龄儿童、少年,应接受特殊教育,不适用本细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