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对象
1.适龄儿童户籍在城区小学招生范围内
①入读学位较充足学校。按照划片学校的“三对口"适龄儿童、辖区户籍适龄儿童(按适龄儿童在划片范围内户口登记时间先后顺序)城区户籍辖区房产适龄儿童(按房产购置先后顺序)三种类别依序录取入学。当适龄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时﹐未被划片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根据城区学位情况统筹调配入学。
②入读学位紧张学校。入读凤凰小学、文星实验小学等学位紧张学校原则上需符合“三对口"条件。
2.适龄儿童户籍不在城区小学招生范围内
①原则上按照户籍所在地划片招生入学
②如父母在城区内购房入住,可在购房地所在教管中心登记,根据学位情况统筹调配入学。
3.随迁子女
①父母在璧山区域内有实际居住的自购(自建)住房﹐其适龄子女在房屋所在地申请接受义务教育﹐根据学位情况﹐按房屋产权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统筹调配入学。
注:学生自出生登记户籍之日起﹐户籍一直挂靠祖父母(外祖父母) ,父母无自购房 ,且长期和父(母)共同居住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房产上﹐视为父(母)有实际居住的自购住房。
②父母在璧山区域内务工、经商,无实际居住的自购(自建)住房﹐属于租房居住或寄居,且在居住地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指定学校的学位情况统筹调配入学。
招生原则
(一)依法入学原则。2022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凡年满6周岁及以上儿童﹐应当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适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向户籍地学校提出申请﹐经户籍地政府批准﹐报区教委备案﹐区教委与学校对其实施入学追踪。
(二)就近免试原则。璧山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不属于璧山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按实际居住地和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入学。各中小学校均不得以笔试、面试、面谈等名义选拔学生﹐全面取消招收推优生、保送生、特长生等方式招生。
(三)对口入学原则。城区小学新生实行“三对口"入学﹐即学龄儿童与父(母)的户口、房屋产权有效证明和实际居住地一致﹐在招生划片学校对口入学。农村地区以学龄儿童户籍为主要依据﹐在招生划片学校对口入学。不符合对口入学原则的适龄儿童按实际居住地和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入学。区内小学毕业生升入对口初中学校。
适龄儿童与父(母)户籍、父(母)自购或自建住房、实际居住地在同一招生范围内﹐即符合“三对口"条件。
学生自出生后户籍登记之日起﹐户籍一直挂靠祖父母(外祖父母),随父(母)长期居住在祖父母(外祖父母)自购或自建住房上,且户籍地、房产地、实际居住地在同一招生范围内,视为“三对口"%
(四)规范公平原则。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区教委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禁止各中小学招收择校生。完善招生公示制度、咨询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实行“阳光招生”,做到信息公开、机会公平、结果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