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消息,根据南通市“双减”实施方案和南通市校外培训广告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南通对校外培训广告从严管理,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全市校外培训机构和广告经营者:
一、面向3-6岁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普通高中学生的校外培训广告,禁止公开发布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含电视、电台、报刊等主流媒体,网站、网络平台、微博、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短视频、移动网页、实用小程序等新媒体)、公共场所(含居民区、商业综合体、街区、电梯等)、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面向3-6岁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普通高中学生的校外培训广告。
二、所有校外培训广告行为都必须严格依法依规
1.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
2.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
3.不得含有误导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或妨碍社会公共秩序的内容;
4.不得含有以“一对一辅导”“上门辅导”等形式变相开展学科类培训的内容;
5.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中国共青团团旗、团徽,中国少先队队旗、队徽、红领巾,利用党和政府重大庆祝活动标志标识、庆祝活动宣传报道、领导人讲话等内容进行商业炒作;
6.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不得含有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的内容;不得含有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不得含有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的内容;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不得含有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容;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7.不得含有涉及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内容;不得含有劝诱未成年人要求家长购买的行为或含有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
8.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不得利用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广告代言人;
9.不得含有诱导消费者过度负债等金融借贷类的营销信息,出现“贷款”、“学费分期”等诱导招生的内容;
10.不得含有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证书,以及对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内容;不得含有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培训的内容;不得含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内容;
11.不得含有贬低其他经营者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虚构、夸大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不足的内容;不得含有利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认定、评比、排序结果,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作对比,借以突出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不得含有其他贬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
12.不得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