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青年人才奖补实施细则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新时代“凤凰英才”计划加快建设高质量人才强市的意见》(唐发〔2021〕26号)精神,支持青年人才为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挑大梁、当主角,不断吸引各类青年人才来唐创新创业,打造人才向往之地、人才云集之地、人才发展之地,制定如下细则。
一、管理职责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编制年度预算、组织申报、资格审核、落实奖补资金、监督管理。
(二)市财政局负责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二、补助对象
(一)新全职引进来唐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45周岁及以下)
(二)新全职引进来唐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40周岁及以下)。
(三)新全职引进来唐的“双一流”院校全日制本科生(35周岁及以下)。
三、补助标准
(一)博士研究生补助标准
1.生活补贴:按照3000元/月标准,自来唐之日起发放60个月(五年)。
2.购房补贴:入职5年内在唐山市域内购买自用商品住房并落户,一次性给与30万元购房补贴(不限首套,此政策只享受一次)。
购房补贴和生活补贴二者只能选择一项。
(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1.入职企业(含社会办医、社会办学等)发放标准:
①生活补贴:按照1500元/月标准,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自来唐之日起发放60个月(五年)。
②购房补贴:入职5年内在唐山市域内购买自用商品住房并落户,且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一次性给与10万元购房补贴(不限首套,此政策只享受一次)。
购房补贴和生活补贴二者只能选择一项。
2.入职其他单位发放标准:
①生活补贴:在唐山落户的,给与一次性生活补贴5000元。
②购房补贴:入职5年内在唐山市域内购买自用商品住房并落户,一次性给与10万元购房补贴(不限首套,此政策只享受一次)。
购房补贴和生活补贴二者只能选择一项。
(三)“双一流”院校全日制本科生补助标准
1.入职企业(含社会办医、社会办学等):按照1000元/月生活补贴标准,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并落户唐山的,自来唐之日起发放36个月(三年)。
2.入职其他单位: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并落户唐山的,给与一次性生活补贴2000元。
四、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备案。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属单位引进人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唐山市青年人才购买商品住房补贴申请表》或《唐山市青年人才生活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审核通过后,由当地人社部门向市人才交流中心备案;其他单位直接向市人才交流中心提交申请并备案。
(二)申报。入职满一年后,依照备案程序申领相应补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并提交如下材料:
1.申领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户籍内页原件及复印件,学历鉴定报告;留学回国毕业生提供身份证、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户籍内页原件及复印件;
2.劳动合同(博硕5年以上、本科3年以上)、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并加盖工作单位公章;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银行卡工资流水记录;
3.申领购房补贴需另外提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房屋产权所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不动产权证(二手房提供)。
(三)初审。唐山市人才交流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相关材料汇总后报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复审。
(四)复审。市人社局对复审意见进行研究审定,审定无异议的,结合财政部门将奖补资金拨付至个人账户。
五、监督管理
(一)申领生活补贴的青年人才在5年合同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离唐的,用人单位须及时向市人才交流中心备案,终止相关补贴的发放;已申领购房补贴的,须按照相应生活补贴的标准予以扣除后返还购房补贴差额部分(返还部分=购房补贴-月生活补贴×在唐工作月数)。
(二)每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全市引进的青年人才进行业绩考核,由用人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对补贴申领人的思想品德、工作表现、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定考核,在申报下一年度补贴费用时将评定考核结果作为补贴发放依据,不配合考核或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将停止相应补贴的发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申领人的资格,并追缴已领取的费用,视情节轻重,申领人1-3年内不得申报任何市级人才相关奖励,并在唐山市政府门户网站、唐山人才网进行公告:
1.提供虚假材料的;
2.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违反道德规范,存在道德瑕疵,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3.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4.出现其他不适于认定情形的。
六、补充说明
(一)申领购房补贴的青年人才所购房总价低于相应购房补贴标准的,购房补贴金额按照房屋总价执行;
(二)中央省驻唐单位、财政直管县的奖补资金按照市财政局《关于中央省驻唐单位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保障政策实施办法》执行。
(三)以上奖补资金由个人自行向税务部门进行所得税申报。
(四)根据唐山市人才数字服务平台的开发建设情况,申报流程可做相应调整。
七、附则
(一)本细则由唐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
1、第二轮“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根据教育部发布随时更新调整).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