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租房提取公积金流程
申请人应当本人在线或通过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提交并确认提取申请,授权市公积金中心核查相关信息并遵守相关承诺,如申请人及配偶共同参与委托逐月提取或补充提取的,应当同时到场并一次性集中办理。
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或信息齐全的,市公积金中心按规定对申请人公租房租赁信息、婚姻信息进行核定。市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实际租赁情况、婚姻信息进行核定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根据系统审核结果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一)委托逐月提取
申请人的委托逐月提取申请经审核通过的,提取资金按月支付:
1、每月上半月(每月15日17:00前)完成受理的,当月提取资金在当月月末前自动从申请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申请人指定的本人名下本市银行借记卡账户内;每月下半月(每月15日17:00后)完成受理的,当月不予支付,次月提取资金在次月月末前自动从申请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申请人指定的本人名下本市银行借记卡账户内。
2、在申请人申请提取时间段(该时间段最长为合同有效期)内,每月由市公积金中心自动审核通过后,当月的申请提取资金在当月月末前自动转入申请人指定的本人名下银行借记卡账户内。首月或末月租赁时间不足15天的,当月不予支付。
3、租赁提取业务生效期间内,每月市公积金中心在转账发起前进行自动审核。若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将自动终止提取委托,终止当月租赁时间不足15天的,当月不予支付。
4、提取转账发起时,如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的,提取转账中止,当月租金不予支付。
(二)补充提取
申请人的补充提取申请经审核通过的,提取资金一次性从申请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申请人指定的本人名下本市银行借记卡账户内。
注:信息来源上海公积金官网